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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石立方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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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蘇堤絲乃
有些東西,法律法規沒有定罪,但是從大眾層面,不道德!!法律沒有規定就可以做,但是道德層面不美好!!所以,法律容許,不提倡!!
比如:物業公司服務差,你可以天天提一桶屎,放在物業公司門口,讓他們保管!!這個法律上是容許的,但是有可能保安會打你!!!所以不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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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律食
法律只是調整社會關係維持社會秩序的一種,在法律之上還有道德、宗教、黨紀、社會習慣、鄉規民約等等,而法律只是上述社會規範中的最後一道底線和紅線。
舉個例子,中國婚姻法禁止結婚的法定情形並不禁止已經離婚的女婿與原來的丈母孃結婚或者已經離婚的兒媳婦與原來的老公公結婚,但是這個能結婚嗎?!顯然不能,這個就是違反了社會道德和公序良俗,但並不違反婚姻法禁止結婚的情形。
再舉個例子,中國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民事權利,也就是說法律在事實上接受未婚生子的行為,但是這種行為能提倡嗎?顯然不能!
所以,在調整社會秩序和關係上,法律並不是萬能的。“法無禁止皆自由”的法律原理是有邊際的,這裡的自由邊際僅限於法律,在法律的邊際之外還有道德、宗教、黨紀、習慣等等其他規範。
而羅翔老師是搞刑法的,他所說的法律含義更大程度上是從刑法的角度出發。現實中,一個正常人觸犯刑法的機率是很低的,但是卻離不開民法和其他調整社會秩序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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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多半月先生
人一般都是趨利避害,所以允許,提倡,禁止等不能根本杜絕不該發生的事情。只要你認為可做就做,至於別人怎麼對你,法律怎麼管你,那和你無關。只要你有膽子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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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純鈞LHGR
“法律允許但不提倡”的事情有很多。並且,羅翔對於法律的解說,只是從“刑法學”角度來說,而從法理學、憲法學、犯罪學、社會學等等其他角度來看,“法律允許”有時也是會添亂的。
實際上,刑法學是經常給高檢添亂的。
我們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比如一夫多妻。
一夫多妻,如果按照法律來說,我們都認為這是“重婚罪”。但在現實中,這一條就是所謂的“民不舉官不究”。法律允許,容忍了民間的一夫多妻行為,但法律會提倡大家都搞一夫多妻嗎?這就是典型的“法律允許但不提倡”。
又比如賭博。當然在國內是不允許賭博的,可是即使是在國內,你去澳門賭場,或者你去馬來西亞雲頂酒店,又或者你去蒙地卡羅,去法國尼斯,去美國的拉斯維加斯、大西洋城賭博了,回到國內你依然是不犯法的。但法律當然不可能提倡讓你去賭博。
再比如,抬槓。槓精這個物種是滲透進我們生活每個角落的,非常討厭,很多人都恨死槓精了。但是抬槓犯法嗎?抬槓並不犯法,這就叫“法律允許”。可是從道德方面來說,抬槓肯定是不道德的,所以法律也就不提倡。《吐槽大會》裡,羅翔所謂的“法律允許但不提倡”,可以說就是指抬槓行為。
還有“道德綁架”。道德綁架並不違法,也構不成犯罪。“法律允許但不提倡”。但是被道德綁架的人,想不想對那些道德綁架你的人犯一點《刑法》上陳列的某些罪?你張口就說出來了,稍微有點解恨。這犯法嗎?這也是“法律允許但不提倡”。
很多事情都不能想當然。這世上很多事,從某一個角度去看是一種情況,換一個角度看,又是令一種情況。比如現在很多人常提及一句老話:“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可恨之人必有可悲之苦”,就是“換一個角度看事情”的典型。
並且以上說了,羅翔的觀點,主要是從他所處的“刑法學”出發,而他的一番道理,拿到其他法學學科可能就是不被認可的。所以,從“法律”的整體角度來說,法律給人以自由,容許了很多事,但那只是上綱上線的條文;拋開這些條文,我們還要從其他方面來考慮某個行為在其他方面的影響,才能真正做到行為舉止都具備良好的素養。
也就是“犯法”和“不良”的區別。我們不能只是抵制犯法行為,而對那些尚未達到界線的不良行為視而不見。尤其少抬槓,少搞道德綁架,太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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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提倡,是因為不道德。舉個極端的例子:“依照中國現行法律,除特殊情況外,通姦不觸犯刑法。中國現行的《刑法》及相關的法律中沒有對通姦作出定罪的規定。”但我們都知道,這不應該提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