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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豫法先鋒

    筆者認為非法集資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1、案件金額大,涉眾面廣

    非法集資類案件往往以投資、擔保為名義,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引誘大量群眾上當受騙,涉及人數眾多,金額巨大。從受害群體來看,涉案人數眾多,少則幾十人,多則成百上千人。有些案件甚至在全國範圍內進行非法集資,有些受害人受到利益誘惑和犯罪分子的矇騙成為其幫兇,不僅本人投入大量資金,還拉攏親朋好友進行“投資”。這些人少則投資數萬元,多則投資上百萬元。由於受害人眾多,導致每個案件的總涉案金額巨大。從近年來代理案件的情況看,涉案金額300萬元以上的佔絕大多數。從資金鍊條來看,從以下崗職工、離退休人員和中老年直接集資為主轉向由擔保公司或高利貸大戶為中間環節進行集資放貸。

    2、犯罪形式多樣,手段花樣繁多

    犯罪分子利用廣大群眾急於盤活手裡閒散資金,苦於沒有投資渠道的心理,編制各種名目,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騙取群眾資金,手法多樣且不斷翻新。最直接的就是簽訂借款投資“協議”、“合同”,沒有具體專案,投資者定期領取利息。還有的藉以公司經營的專案,許諾增值回報進行非法集資,月息一般在2%-3%,最終將本金卷跑,人去樓空。一些職業犯罪分子利用網際網路隱秘在幕後操縱犯罪,設立資金盤,以投資虛擬貨幣、原始股權等名義,透過拉人頭提成等傳銷手法發展投資者,利用投資者的資訊不對稱來騙取其信任。在近年代理的案件中,發現一些專門從事高利貸者積極主動尋找一些企業作為物件進行放貸,企業在充裕資金編織的表面光環中,盲目擴大經營,後往往因為經營不善,加上高額利息,形成惡性迴圈,直至最後鏈條崩裂,部分放貸公司也因未及時收手,受到波及,導致資金崩潰而案發。

    3、犯罪隱蔽性強,潛伏期長

    此類犯罪多透過合法掩護,編制光環,大多數以投資入股或借款形式,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或者直接進行詐騙。為給犯罪活動披上合法外衣,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社會公眾對“單位”的信任度,在非法集資過程中成立公司,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等手續,並積極開展公益捐款、舉辦公益講座、創辦文化節等形式多樣的活動,大力進行廣告宣傳、投資大的經營專案以及開辦分公司、子公司,以貌似合法的經營活動,騙取公眾的信任,掩蓋其違法犯罪的目的。由於此類案件在運作初期有合法外衣掩蓋,犯罪分子採用以新賬還舊賬的手段,維持資金運作直到資金鍊斷裂,因此發案跨度長使取證難度大幅增加,故潛伏期較長。

    4、犯罪組織嚴密,職業化突出

    非法集資犯罪成員從預謀犯罪到設立公司、招募人員到具體實施犯罪,都是有計劃、有步驟的進行。有的首犯隱藏在幕後,異地遙控操縱指揮,下設若干分公司,分公司負責人多為先期投入獲利後出局者,由這些分公司對投資人進行傳銷式的授課宣傳,有時還聘請專業引資中介人,積極在群眾中大肆宣傳,拉攏不明真相的群眾到公司集資,分公司負責人及引資中介人等再根據集資款分得提成。此類犯罪中犯罪分子有組織、有預謀逃避打擊,犯罪行為都在二三年以上,時間跨度大,證據收集困難,借款人手裡的借據大多數是本金和利息交織在一起,無法反映資金往來的真實情況,認定涉案數額困難。

    5、案件偵破率與追贓率不成正比,信訪壓力大

    非法集資類案件破案相對容易,因為其公司資訊、人員資訊基本都是真實的,但破案後多數涉案公司的賬戶上沒有資金,追贓率往往很低。從近年來代理案件的情況分析,個別案件公安機關早期發現封存的資金較多,追贓率也很難達到50%,大部分案件的追贓率低於20%。產生這種結果的原因主要是:一方面,前期的返款率比較高,後期投資人可能變少但需要支付的利息越來越多,非法集資的錢一部分用於高額的利息支出。另一方面,因為案件時間跨度較長,一般為2-3年,犯罪分子有計劃的進行資金的轉移和揮霍,案發時公司賬面上基本沒有剩餘資金。因案件關係到投資群眾的切身經濟利益,眾多受害人年齡偏大,文化水平低,挽損心態迫切,為了滿足其自身訴求,除向法院不斷信訪外,還紛紛向政府及相關部門信訪、鬧訪,給社會和諧穩定帶來巨大壓力。

    天上不會掉餡餅,請遠離非法集資,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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