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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698895345900

    因離婚糾紛而尋釁滋事,打砸對方財物的要根據具體情節追究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予以治安處罰。如果因此造成受害人經濟損失的還要承擔民事責任 。

    法律依據:

    一、《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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