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兩定辦法”對醫療機構、零售藥店納入醫保定點範圍的申請條件進行了簡化,進一步優化了評估流程,最大限度支援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納入醫保定點範圍,推動擴大醫保定點範圍,為群眾提供更加適宜優質的醫療和藥品服務。
其中,最重要的莫過於建立了定點機構納入的“3+3”時限,即明確醫療機構、零售藥店正式運營3個月後即可申請定點,醫保經辦機構的評估完成時限不得超過3個月,顯著提升了醫療機構、零售藥店納入醫保定點的效率。在此基礎上,“兩定辦法”還明確提出了申請定點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強化了其中對於醫保管理的要求。此外,進一步完善了協商談判機制,提出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與評估合格的醫療機構、零售藥店協商談判,達成一致的,雙方自願簽訂服務協議。
而對於以往地方對兩定機構管理存在的一些不合理限制,新的“兩定辦法”也全部未有提及。如整體上限制每年新增定點數量的和申報時間;再如針對零售藥店設定的“原則上要求兩家定點藥店之間有xx米以上的距離”“不得經營藥品以外的商品”等限制條件,針對醫療機構設定的“新增醫療機構定點技術力量要優於同級定點標準”“門診定點須具備特色診療”等限制條件。新辦法實施後,定點機構的評定只要符合條件,隨時可申報。
建立動態管理機制 強調“有進有出”
促進醫保定點機構持續最佳化管理
加強事中、事後管理,建立動態管理機制是新時期醫保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尤其在近兩年全面加強醫保基金監管的整體形勢下,如何藉助醫保協議的動態管理機制,持續推動兩定機構加強醫保基金使用管理、全面提升自身管理水平成為一個值得進一步思考的命題。
《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和《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都對於“動態管理”設定了獨立的章節,明確了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納入醫保定點後的協議變更、續簽、中止和解除四種動態管理情形。其中,最重要的莫過於提出了協議中止和解除的具體情形,相當於列出了一張“負面清單”,有利於促進醫療機構規範醫療服務行為,保證醫保資金安全,也有利於促進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定點管理的規範化、法治化。
定點醫保協議中止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暫停履行協議約定,中止期間發生的醫保費用不予結算。根據《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二條】和《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協議中止主要包括4種情況:一是根據日常檢查和績效考核,發現對醫療保障基金安全和參保人員權益可能造成重大風險的;二是未按規定向經辦機構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提供有關資料或提供資料不真實的;三是根據協議約定應當中止協議的;四是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中止的其他情形。
定點醫保協議解除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之間的醫保協議解除,協議關係不再存續,協議解除後產生的醫藥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再結算。其中,《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三條】提出了14種解除協議的情形,《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條】提出了17種解除協議的情形,主要圍繞醫保協議履行、加強醫保管理、保障醫保資金安全、依法執業和規範醫療服務行為等方面提出了具體情形。
注重改革協同 明確政策銜接
適應新時期醫保制度改革新形勢
黨的十九大報告把“著力增強改革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作為改革取得重大突破的寶貴經驗。醫保制度改革亦是如此。隨著醫藥衛生體制不斷深化,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發展迅速,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數量明顯增加,特別是醫養結合、“網際網路+醫療”等新的醫療服務需求的快速湧現,兩定機構的管理工作也面臨著新形勢、新環境,必須透過自身的改革來保證新時期深化
新的“兩定辦法”對醫療機構、零售藥店納入醫保定點範圍的申請條件進行了簡化,進一步優化了評估流程,最大限度支援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納入醫保定點範圍,推動擴大醫保定點範圍,為群眾提供更加適宜優質的醫療和藥品服務。
其中,最重要的莫過於建立了定點機構納入的“3+3”時限,即明確醫療機構、零售藥店正式運營3個月後即可申請定點,醫保經辦機構的評估完成時限不得超過3個月,顯著提升了醫療機構、零售藥店納入醫保定點的效率。在此基礎上,“兩定辦法”還明確提出了申請定點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強化了其中對於醫保管理的要求。此外,進一步完善了協商談判機制,提出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與評估合格的醫療機構、零售藥店協商談判,達成一致的,雙方自願簽訂服務協議。
而對於以往地方對兩定機構管理存在的一些不合理限制,新的“兩定辦法”也全部未有提及。如整體上限制每年新增定點數量的和申報時間;再如針對零售藥店設定的“原則上要求兩家定點藥店之間有xx米以上的距離”“不得經營藥品以外的商品”等限制條件,針對醫療機構設定的“新增醫療機構定點技術力量要優於同級定點標準”“門診定點須具備特色診療”等限制條件。新辦法實施後,定點機構的評定只要符合條件,隨時可申報。
建立動態管理機制 強調“有進有出”
促進醫保定點機構持續最佳化管理
加強事中、事後管理,建立動態管理機制是新時期醫保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尤其在近兩年全面加強醫保基金監管的整體形勢下,如何藉助醫保協議的動態管理機制,持續推動兩定機構加強醫保基金使用管理、全面提升自身管理水平成為一個值得進一步思考的命題。
《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和《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都對於“動態管理”設定了獨立的章節,明確了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納入醫保定點後的協議變更、續簽、中止和解除四種動態管理情形。其中,最重要的莫過於提出了協議中止和解除的具體情形,相當於列出了一張“負面清單”,有利於促進醫療機構規範醫療服務行為,保證醫保資金安全,也有利於促進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定點管理的規範化、法治化。
定點醫保協議中止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暫停履行協議約定,中止期間發生的醫保費用不予結算。根據《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二條】和《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協議中止主要包括4種情況:一是根據日常檢查和績效考核,發現對醫療保障基金安全和參保人員權益可能造成重大風險的;二是未按規定向經辦機構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提供有關資料或提供資料不真實的;三是根據協議約定應當中止協議的;四是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中止的其他情形。
定點醫保協議解除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之間的醫保協議解除,協議關係不再存續,協議解除後產生的醫藥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再結算。其中,《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三條】提出了14種解除協議的情形,《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條】提出了17種解除協議的情形,主要圍繞醫保協議履行、加強醫保管理、保障醫保資金安全、依法執業和規範醫療服務行為等方面提出了具體情形。
注重改革協同 明確政策銜接
適應新時期醫保制度改革新形勢
黨的十九大報告把“著力增強改革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作為改革取得重大突破的寶貴經驗。醫保制度改革亦是如此。隨著醫藥衛生體制不斷深化,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發展迅速,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數量明顯增加,特別是醫養結合、“網際網路+醫療”等新的醫療服務需求的快速湧現,兩定機構的管理工作也面臨著新形勢、新環境,必須透過自身的改革來保證新時期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