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施工專案經理、副經理、安全、技術、質量等主要負責人未經鐵道部(鐵路局)營業線施工安全培訓、或培訓考試不合格,嚴禁擔任上述工作。施工單位的安全員、防護員、爆破員、帶班人員和工班長未經過鐵路局有關部門培訓、或培訓考試不合格,嚴禁上崗作業。
第二條 路局各級幹部和安全監督檢查人員,未經營業線施工安全培訓、或培訓考試不合格,嚴禁參加施工管理。
施工計劃管理:
第三條 影響營業線裝置穩定、使用和行車安全的施工,必須納入計劃管理,嚴禁無計劃施工和超範圍施工。
第四條 施工方案未審定、施工安全協議未簽訂嚴禁批准施工計劃。
第五條 變更涉及LKJ基礎線路資料變化的施工,未經電務處批准,嚴禁提前施工日期。
施工準備和施工預備會:
第六條 新建線路、道岔、信聯閉等新裝置預鋪、安裝、模擬試驗完畢,未經預驗或預驗不合格,嚴禁組織新裝置投入運用的施工。
第七條 未按規定召開施工預備會,嚴禁安排次日施工。
第八條 施工總指揮必須在施工前一日組織有關人員對施工作業內容、影響範圍、防護措施及行車方式等與批覆的施工計劃進行現場核對,未進行現場核對或發現不符未經有效處理,嚴禁施工。
施工登記及命令下達:
第九條 施工預備會確定的施工總指揮、施工負責人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未到位,嚴禁申請施工。
第十條 未按規定進行施工登記,嚴禁申請施工。
第十一條 施工命令下達之前,嚴禁進行影響行車安全和裝置穩定的施工準備工作。
施工過程控制:
第十二條 嚴禁不按標準設定防護。
第十三條 嚴禁在天窗外進行聯鎖試驗。
第十四條 嚴禁簡化聯鎖關係試驗專案及程式,或以施工單位的聯鎖試驗代替電務段的聯鎖試驗。
第十五條 嚴禁使用封聯線。嚴禁違章使用手搖把。
第十六條 途卸路料開車前,須檢查車門關閉、裝載加固、道沿清理狀態,未檢查確認良好,嚴禁開車。
第十七條 架設便梁、挖沉井施工作業時,須對便梁狀態進行檢查,嚴禁狀態不良便樑上線。
第十八條 在營業線上立、撤訊號機柱和接觸網支柱、敷設電纜及大型裝置、材料搬運作業時,未設專人指揮、專人防護和專職安全監督人員現場盯控,嚴禁作業。
第十九條 在鐵路安全保護區內,挖掘機、裝載機、推土機、大型運輸車輛等工程機械進行有礙行車安全的施工,禁止未簽訂安全協議或未設定一機一人防護進行作業。
第二十條 施工機械、機具和路料,嚴禁侵入未封閉線路的限界。
開通及限速條件:
第二十一條 開通前須檢查施工機具、路料是否侵限,防護標誌是否按規定施撤,未經檢查確認良好,嚴禁申請開通。
第二十二條 施工開通前未經施工負責人(或駐站聯絡員)、裝置單位檢查人(或裝置單位指定人員)進行雙籤認,嚴禁車站值班員向列車排程員申請開通或提速。
第二十三條 封鎖施工開通後,列車執行速度須按速度階梯逐步提高,嚴禁違反列車放行條件申請提速。
行車及其他:
第二十四條 執行揭示排程命令由施工排程員根據施工日計劃編寫,一人擬寫、另一人核對,未經施工排程室主任(副)、排程所主任(副)逐級稽核,嚴禁釋出執行。
第二十五條 對擾動道床的線路、道岔施工,不能預先軋道時,開通後第一趟嚴禁放行旅客列車。
第二十六條 未完成LKJ基礎資料檔案換裝的機車(含工程機車、軌道車、接觸網檢修作業車),嚴禁透過施工開通後實際線路資料已變更的地段。
第二十七條 已完成LKJ基礎資料檔案換裝的機車(含工程機車、軌道車、接觸網檢修作業車),嚴禁透過未兌現施工計劃、實際線路資料未變更的地段。
第二十八條 接發列車進路有關道岔未納入聯鎖時,嚴禁開放進出站訊號機接發列車。
第二十九條 施工路料、機具、裝置未落實裝載加固方案及有關規定,嚴禁進入營業線執行。
第三十條 未交付運營的新線上執行的工程機車、車輛,未按《機車過軌運用安全協議》和《車輛技術交接協議》經機務、車輛部門檢查確認,嚴禁過軌營業線運輸。
第一條 施工專案經理、副經理、安全、技術、質量等主要負責人未經鐵道部(鐵路局)營業線施工安全培訓、或培訓考試不合格,嚴禁擔任上述工作。施工單位的安全員、防護員、爆破員、帶班人員和工班長未經過鐵路局有關部門培訓、或培訓考試不合格,嚴禁上崗作業。
第二條 路局各級幹部和安全監督檢查人員,未經營業線施工安全培訓、或培訓考試不合格,嚴禁參加施工管理。
施工計劃管理:
第三條 影響營業線裝置穩定、使用和行車安全的施工,必須納入計劃管理,嚴禁無計劃施工和超範圍施工。
第四條 施工方案未審定、施工安全協議未簽訂嚴禁批准施工計劃。
第五條 變更涉及LKJ基礎線路資料變化的施工,未經電務處批准,嚴禁提前施工日期。
施工準備和施工預備會:
第六條 新建線路、道岔、信聯閉等新裝置預鋪、安裝、模擬試驗完畢,未經預驗或預驗不合格,嚴禁組織新裝置投入運用的施工。
第七條 未按規定召開施工預備會,嚴禁安排次日施工。
第八條 施工總指揮必須在施工前一日組織有關人員對施工作業內容、影響範圍、防護措施及行車方式等與批覆的施工計劃進行現場核對,未進行現場核對或發現不符未經有效處理,嚴禁施工。
施工登記及命令下達:
第九條 施工預備會確定的施工總指揮、施工負責人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未到位,嚴禁申請施工。
第十條 未按規定進行施工登記,嚴禁申請施工。
第十一條 施工命令下達之前,嚴禁進行影響行車安全和裝置穩定的施工準備工作。
施工過程控制:
第十二條 嚴禁不按標準設定防護。
第十三條 嚴禁在天窗外進行聯鎖試驗。
第十四條 嚴禁簡化聯鎖關係試驗專案及程式,或以施工單位的聯鎖試驗代替電務段的聯鎖試驗。
第十五條 嚴禁使用封聯線。嚴禁違章使用手搖把。
第十六條 途卸路料開車前,須檢查車門關閉、裝載加固、道沿清理狀態,未檢查確認良好,嚴禁開車。
第十七條 架設便梁、挖沉井施工作業時,須對便梁狀態進行檢查,嚴禁狀態不良便樑上線。
第十八條 在營業線上立、撤訊號機柱和接觸網支柱、敷設電纜及大型裝置、材料搬運作業時,未設專人指揮、專人防護和專職安全監督人員現場盯控,嚴禁作業。
第十九條 在鐵路安全保護區內,挖掘機、裝載機、推土機、大型運輸車輛等工程機械進行有礙行車安全的施工,禁止未簽訂安全協議或未設定一機一人防護進行作業。
第二十條 施工機械、機具和路料,嚴禁侵入未封閉線路的限界。
開通及限速條件:
第二十一條 開通前須檢查施工機具、路料是否侵限,防護標誌是否按規定施撤,未經檢查確認良好,嚴禁申請開通。
第二十二條 施工開通前未經施工負責人(或駐站聯絡員)、裝置單位檢查人(或裝置單位指定人員)進行雙籤認,嚴禁車站值班員向列車排程員申請開通或提速。
第二十三條 封鎖施工開通後,列車執行速度須按速度階梯逐步提高,嚴禁違反列車放行條件申請提速。
行車及其他:
第二十四條 執行揭示排程命令由施工排程員根據施工日計劃編寫,一人擬寫、另一人核對,未經施工排程室主任(副)、排程所主任(副)逐級稽核,嚴禁釋出執行。
第二十五條 對擾動道床的線路、道岔施工,不能預先軋道時,開通後第一趟嚴禁放行旅客列車。
第二十六條 未完成LKJ基礎資料檔案換裝的機車(含工程機車、軌道車、接觸網檢修作業車),嚴禁透過施工開通後實際線路資料已變更的地段。
第二十七條 已完成LKJ基礎資料檔案換裝的機車(含工程機車、軌道車、接觸網檢修作業車),嚴禁透過未兌現施工計劃、實際線路資料未變更的地段。
第二十八條 接發列車進路有關道岔未納入聯鎖時,嚴禁開放進出站訊號機接發列車。
第二十九條 施工路料、機具、裝置未落實裝載加固方案及有關規定,嚴禁進入營業線執行。
第三十條 未交付運營的新線上執行的工程機車、車輛,未按《機車過軌運用安全協議》和《車輛技術交接協議》經機務、車輛部門檢查確認,嚴禁過軌營業線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