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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Tiekt鐵鐵

    由於鑑定結果本身具有一定的證據屬性,所以這個問題首先要擺在證據的角度來看。從現有的民事法律和民事訴訟法律來看,,有條文或權威司法解釋表明“親子鑑定”可以作為法定證據使用。我們平時接觸的證明材料多種多樣,但是,只有那些法律認可並由司法機關指定的鑑定機構作出的證明材料,而且是與案件審理相關的證明材料,才有可能作為法定證據來使用。可以說“親子鑑定”的效力目前大多還是體現在倫理道德層面,上升到法律層面的情況出現的不多。對由此引伸出“親子鑑定”能否作為證據使用來否定法律上的親屬身份關係?筆者認為,“親子鑑定”結果在訴訟當中應能作為證據使用,但其直接證明效力只能停留在證明是否具有血緣上的身分關係,而且一般是倫理層面上證明,如要超出此證明力,就需與其他證據來形成證據鏈。尤其是不能僅憑“親子鑑定”結果就否認鑑定人之間法律上的父母或子女關係。在親子鑑定確認為非婚生子後,法院除會作出准予離婚的判決,還會應當事人的要求作出以下的判決 :

    1、子女由女方撫養,並由女方承擔子女的撫育費。當親子鑑定一旦證實子女非男方所在,丈夫就沒有義務負擔非婚生子女的撫育費。其日後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由女方及承擔。

    2、女方承擔男方一定數額的精神賠償金。《婚姻法》規定,“夫妻應當相互忠實,互相尊重。”而女方卻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與其他異性保持性關係,生育非婚生子女。此行為不僅違法,且違反社會公德,無異給男方帶來重大的精神損害。女方應依法予以損害賠償。

    3、女方應返還男方原所承擔的子女撫養費。對男方已經付出的撫養費應當酌情返還。對於返還多少,法律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具體數目應根據女方的償還能力及男方的收入撫養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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