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偵查實驗筆錄
偵查實驗筆錄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特殊的勘驗、檢查筆錄。
偵查實驗是偵查人員為了確定和判明與案件有關的某些事實和行為,在某種條件下能否發生或怎樣發生,而按照原來的條件進行模擬試驗的一種活動。對這種試驗條件、試驗過程和試驗結果的客觀記載,就是偵查實驗筆錄。
需要指出的是,偵查實驗筆錄的特殊性在於它不是對原始情況觀察的記錄,而是對模擬情況的記載。根據中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及公安部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式規定》,為了查清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准,可以進行偵查實驗。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進行偵查實驗要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險、侮辱人格或者有傷風化的行為。在進行偵查實驗的過程中,必要的時候可以聘請有關人員參加,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參加。偵查實驗筆錄要有參加偵查實驗的人員簽名或蓋章。由於偵查實驗是一種特殊的偵查行為,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在實踐中不宜廣泛地採用,通常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才能進行:
(1)確定在一定條件下能否聽到或者看到;
(2)確定在一定時間內能否完成某一行為;
(3)確定在什麼條件下能夠發生某種現象;
(4)確定在某種條件下使用某種工具可能或者不可能留下某種痕跡;
(5)確定在某種條件下某種行為和某種痕跡是否吻合一致;
(6)確定某種痕跡在什麼條件下會發生變異;
(7)確定某種事件是怎樣發生的。
二、言詞證據
所謂言詞證據是指以人的陳述為存在和表現形式的證據,又稱之為人證,它包括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鑑定結論,辨認筆錄、電話錄音等。
鑑定結論是一種特殊的言詞證據,它是鑑定人根據司法人員提供的材料,對與案件有關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後發表的意見或看法,從而作出的書面結論,其實質仍是一種人證。在英美法系國家中,鑑定結論就屬於證人證言的範疇,稱為“專家證言”或“專家意見”。
由於言詞證據表現為人的陳述,作為人的認識和反映,其優點是生動、形象、具體,缺點是客觀性較差,因此言詞證據一個突出特點是能夠從動態上證明案件事實,因為當事人、證人是對案件事實直接或間接的感知者,他們的陳述能夠使司法人員迅速地從總體上以至在細節上把握案件的全貌,這是實物證據無可比擬的。但是,也正因為言詞證據表現為人的陳述,又決定了它具有不穩定性和可變性的特點,因為,言詞證據的形成一般要經過感知、記憶、陳述三個階段,在這三個階段都可能會因各種因素的影響而出現失真,如刑事訴訟當事人因與訴訟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可能導致他們作虛假陳述;證人也會由於受感知能力、個人的品質以及受到威脅、利誘等因素影響而不如實作證,從而使言詞證據與案件真實情況不符。
一、 偵查實驗筆錄
偵查實驗筆錄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特殊的勘驗、檢查筆錄。
偵查實驗是偵查人員為了確定和判明與案件有關的某些事實和行為,在某種條件下能否發生或怎樣發生,而按照原來的條件進行模擬試驗的一種活動。對這種試驗條件、試驗過程和試驗結果的客觀記載,就是偵查實驗筆錄。
需要指出的是,偵查實驗筆錄的特殊性在於它不是對原始情況觀察的記錄,而是對模擬情況的記載。根據中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及公安部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式規定》,為了查清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准,可以進行偵查實驗。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進行偵查實驗要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險、侮辱人格或者有傷風化的行為。在進行偵查實驗的過程中,必要的時候可以聘請有關人員參加,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參加。偵查實驗筆錄要有參加偵查實驗的人員簽名或蓋章。由於偵查實驗是一種特殊的偵查行為,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在實踐中不宜廣泛地採用,通常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才能進行:
(1)確定在一定條件下能否聽到或者看到;
(2)確定在一定時間內能否完成某一行為;
(3)確定在什麼條件下能夠發生某種現象;
(4)確定在某種條件下使用某種工具可能或者不可能留下某種痕跡;
(5)確定在某種條件下某種行為和某種痕跡是否吻合一致;
(6)確定某種痕跡在什麼條件下會發生變異;
(7)確定某種事件是怎樣發生的。
二、言詞證據
所謂言詞證據是指以人的陳述為存在和表現形式的證據,又稱之為人證,它包括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鑑定結論,辨認筆錄、電話錄音等。
鑑定結論是一種特殊的言詞證據,它是鑑定人根據司法人員提供的材料,對與案件有關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後發表的意見或看法,從而作出的書面結論,其實質仍是一種人證。在英美法系國家中,鑑定結論就屬於證人證言的範疇,稱為“專家證言”或“專家意見”。
由於言詞證據表現為人的陳述,作為人的認識和反映,其優點是生動、形象、具體,缺點是客觀性較差,因此言詞證據一個突出特點是能夠從動態上證明案件事實,因為當事人、證人是對案件事實直接或間接的感知者,他們的陳述能夠使司法人員迅速地從總體上以至在細節上把握案件的全貌,這是實物證據無可比擬的。但是,也正因為言詞證據表現為人的陳述,又決定了它具有不穩定性和可變性的特點,因為,言詞證據的形成一般要經過感知、記憶、陳述三個階段,在這三個階段都可能會因各種因素的影響而出現失真,如刑事訴訟當事人因與訴訟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可能導致他們作虛假陳述;證人也會由於受感知能力、個人的品質以及受到威脅、利誘等因素影響而不如實作證,從而使言詞證據與案件真實情況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