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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dadazhu1

    基礎的埋深要考慮室內外高差。

    根據《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的要求,第5.1.1條

    基礎的埋置深度,應按下列條件確定:

    1.建築物的用途,有無地下室、裝置基礎和地下設施,基礎的形式和構造;

    2.作用在地基上的荷載大小和性質;

    3.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

    4.相鄰建築物的基礎埋深;

    5.地基土凍脹和融陷的影響。第5.1.2條

    在滿足地基穩定和變形要求的前提下,基礎宜淺埋,當上層地基的承載力大於下層土時,宜利用上層土作持力層。除岩石地基外,基礎埋深不宜小於0.5m。第5.1.3條

    高層建築筏形和箱形基礎的埋置深度應滿足地基承載力、變形和穩定性要求。在抗震設防區,除岩石地基外,天然地基上的箱形和筏形基礎其埋置深度不宜小於建築物高度的1/15;樁箱或樁筏基礎的埋置深度(不計樁長)不宜小於建築物高度的1/18~1/20。 位於岩石地基上的高層建築,其基礎埋深應滿足抗滑要求。第5.1.4條

    基礎宜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當必須埋在地下水位以下時,應採取地基土在施工時不受擾動的措施。

    當基礎埋置在易風化的岩層上,施工時應在基坑開挖後立即鋪築墊層。第5.1.5條

    當存在相鄰建築物時,新建建築物的基礎埋深不宜大於原有建築基礎。當埋深大於原有建築基礎時,兩基礎間應保持一定淨距,其數值應根據原有建築荷載大小,基礎形式和土質情況確定。當上述要求不能滿足時,應採取分段施工,設臨時加固支撐,打板樁,地下連續牆等施工措施,或加固原有建築物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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