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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來自月亮的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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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無法超越的足跡
那麼宣戰本來的意義是表明什麼呢?兩國之間進入了戰爭狀態,它的作用在於就是讓對方和第三國知道,戰爭要打了,讓對方或第三國事先要有所準備,有必要的時候將戰爭中可能要受到傷害的弱視群體,比如婦女兒童老弱那麼等一系列一些不適合參戰的平民,及早撤出戰爭,撤出戰爭區域,以避免戰爭所帶來的危害。那麼早在人類的軍事民主時期部落與部落之間的戰爭,就有宣戰問題。據恩格斯研究表明,當年就是部落儀式會要同另外一個部落進行一場戰爭之前,他必然要先召開全部落的大會,談論是否要和對方的部落,另外一個部落進行戰爭,如果部落成員說應該作戰了,應該和他們打一場,因為什麼因為什麼原則?那麼這個部落儀式會就要派出使者了,派出使者到對方通知我要和你打仗,我要和你作戰,就下戰書,那麼當時沒有紙張,甚至文字都沒有,那麼這個戰書是什麼呢?這個戰書往往是對方部落的圖騰那種信仰物,比如有信牛的,信羊馬的,以馬、以牛、以熊做圖騰,那麼就把這些圖騰的標誌給送去,就是砍了一個馬頭或者一個牛頭或者一個熊頭送給對方,儘管這種物件帶有明確的侮辱的色彩,但是卻表達了宣戰的意義。
那麼進入階級社會之後,宣戰通常由最後通牒式的生命來表達,那麼這就叫有條件宣戰宣告,最後通牒,我們都知道最後通牒,那麼什麼叫最後通牒?最後通牒就是有條件的宣戰宣告。人類最早的最後通牒發生在公元前16世紀的時候,當時侵佔埃及北部西亞有一個遊牧部落,叫西克索斯人,他與地比斯的古埃及政府關係非常緊張,那麼西克索斯人為了發動對古埃及的戰爭,就下古埃及政府遞交了一份召回,那麼在這份召回中提出了許多讓古埃及政府接受不了的條件。而且召回說如果你不接受,我就打你,就對你發動戰爭,那麼西克索斯人給地比斯的古埃及政府遞交這個召回就是人類歷史上最早的戰爭最後通牒,並開創了一個有條件宣戰的特有的方式。然而早期人類戰爭的宣戰,它是建立在一種道德層面上的行為規範,當時人們的認為,認為什麼呢?戰爭必須要通過宣戰,否則就不道德,就不是道德的行為,而不道德就是不宜,古代將戰爭分為宜戰和不宜之戰,如果你不宣而戰,那麼就是不宜,當然了,即使違反了這個道德規範,也不會受到懲處,道德嘛是個自覺的,它不是強制性的東西,它只不過是反映了古代人類的一種樸素的認識,但是既然是道德規範,我剛才講就不具有強制性,那麼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國家利益與國家利益的矛盾衝突增大,許多國家越來越多的採取不宣而戰,這個方式以求得儘快、儘早的更好的取得戰爭的勝利。那麼這樣一來,對社會破壞和人類的生命的威脅就增大了。還睡覺呢人家就過來了,把這個村莊給毀壞了,對社會的財產和人民的生命危害很大。於是人們開始考慮將戰爭納入法律,強制要求必須宣戰才能進行戰爭,近代國際法之父格勞秀斯就講,講過這麼一句話,就是開戰必須宣戰。
那麼1625年,近代國際法誕生之後,人類將宣戰正式納入了國際法的原則之一了,如果不經宣戰就開戰了,這是不宜之戰,非正義的戰爭,就是第一次人類就第一次將原來道德層面上的宣戰作為法律的規範,就是說人類將原來不宣戰就是不道德,那麼到現在就變成了不宣戰就違法了。
1907年6月15日,第二屆國際和平大會在荷蘭的海牙憩室會堂召開了,這次會議有42個國家參加,當時中國清政府派遣了六個代表參加了這次會議,這是清政府第二次參加有關國際法的會議,清政府代表的團長就是駐荷蘭公使陸爭祥,那麼在第二屆國際和平大會上通過了13個公約,其中第三個公約,也叫海牙第三公約,就是關於戰爭開始的公約,那麼在這個公約中,明確而正式的規定,就是說開戰前必須有宣戰的形式,那麼這種宣戰可以是宣戰宣告,也可以是有條件的宣戰,就是最後通牒了。同時,這個條約規定,僅向對手宣戰不行,那遠遠不夠,還必須以便報的方式,他用了一個原話叫毫不遲疑的通知各中立國,只有在各中立國接到通知後你的宣戰才可以生效。就是一個是宣戰必須開戰,僅是對對手宣戰還不行,必須通知中立國,只有中立國接到宣戰通知之後,宣戰才可以生效,那麼這樣就20世紀初,宣戰成為了一種法律,成為戰爭一種法律的程式了。根據這個時候制定的國際法有關規則,如果戰爭被認為是主權國家固有的權利,並且有正當的戰爭理由,那麼宣戰並不構成違法。反之如果你有正當的戰爭理由,但是你不宣而戰,你違法。就是在20世紀初,在國際法就規定,是否宣戰就是並不是,在20世紀國際法規定,就是戰爭是否違法,很大取決於宣戰,你有戰爭理由,有正當戰爭理由你不宣戰你違法。但是反過來你宣戰也未必說你違法。
而違反國際法,那麼就不受國際法保護了,兩國一旦宣戰,則意味著雙方宣戰的法律後果才勝利,那麼宣戰之後產生哪些法律後果呢?這是國際法的名詞了,實際上我一講大家就非常清楚,宣戰往往要斷交,這是宣戰之後國際法的後果,法律後果,第二個就是沒收對方在本國的公私財產,廢除原有的和他宣戰的對手有關的條約、協定,限制對手就是對方敵對國的僑民在本國的活動。第二個談談,為什麼會出現先戰後宣的現象,那麼根據國際法規定,宣戰通知必須是書面送達對方,口頭還不行,那麼在宣戰問題上,有這麼幾種形式,一種是先宣戰後開戰。
第二個問題談談,為什麼會出現先戰後宣的現象,根據國際法規定,宣戰必須通過書面形式送達對方,口頭不行,口頭表達不行,那麼在戰爭史上,宣戰有這麼幾種形式,一個就是先宣戰後開戰,這種宣戰,宣戰書明確寫有宣戰的時間。許多重大戰爭不宣而戰,就是沒有宣戰。既然國際法規定了要開戰,你必須宣戰,那麼為什麼二戰之後,許多重大戰爭並沒有宣戰,知道戰爭結束,雙方也沒有宣戰,比如中東戰爭,第三 戰爭,越南戰爭,蘇聯入侵阿富汗的戰爭,等等等等,包括馬島戰爭都沒有宣戰,這是一個怪事了。國際法規定不宣戰是違法,不宣戰就打仗是違法的,那麼戰後許多重大問題恰恰沒有宣戰,打完了雙方都沒宣戰,為什麼?我分析一下。
第一個原因就是主動宣戰會對宣戰國不利,為什麼?因為1928年,國際社會簽訂了非戰公約,非戰公約廢除了戰爭權,從這個公約之後,就各國不願意被看作是首先發動戰爭的一方,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聯合國憲章,明確禁止戰爭,各國更是規避宣戰,認為如果自己對他國宣戰,等於自己把自己推上來規範國際法的被告席。但是聯合國憲章它承認,認可自慰權,所以說戰後就出現這麼一個現象,就是說雙方打了之後,都是互相職責對方違反國際法,而說自己在形勢有效的自慰權,這是一個原因。
第二個原因就是聯合國在二戰之後建立起來的國際具體安全機制,根據聯合國憲章規定,各會員國在國際關係中,國際關係交往中不得使用武力或者威脅使用武力,只有聯合國安理會才有權確定誰是侵略國,並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對侵略國採取武力行為,那麼如果在任何制裁對侵略行為的制裁無效的情況下,聯合國安理會公告或決議的形式宣佈,對侵略國形勢武力,那麼這種決議,和這種公告,也是一種宣戰,只不過它是由聯合國這個集體安全機制做出的,而不是由個別的國家政治行為體做出的。比如1991年,發生的海灣戰爭,2001年發生的阿富汗戰爭,都是聯合國授權實施的一種宣戰的戰爭,所以我們說聯合國授權就是聯合國宣戰,他用集體安全機制以這個名義對某一個,認為是被侵略國的主權國實施宣戰,這是第二個原因。
第三個原因就是美國霸權國為所欲為,戰國美國直接間接參加戰爭一共68次,除了及個別聯合國授權之外,比如海灣戰爭和阿富汗戰爭,那麼美國都是利用他在國際社會的權利優勢發動的,除了以外,他都是利用他的國際社會權利優勢發動的。由於它的霸權地位,所以說盡管國際社會對它的濫用武力,遇事濫用武力,訴諸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的行為表示譴責,但是美國並沒有因此受到國際法的懲處,所以上面三點原因就是為什麼戰後出現了許多重大戰爭不宣戰的現象。但是儘管如此,在傳統的國際法對宣戰的制度規定並沒有完全過時,宣戰還是具有意義的,目前許多國家憲法,還專門有關於宣戰的規定。
所以說到20世紀初,宣戰就作為一種法律程式,根據國際法根據,就是如果戰爭行為是主權國家固有的行為,並且有正當的戰爭理由,你宣戰並不違法,宣戰就是說你場戰爭違法不違法,並不是因為你宣不宣戰,但是即使如果你有戰爭理由,如果你不宣戰就開戰了,你是違法的。你比如我舉個例子,1990年8月2號,當晨曦剛過,那麼伊拉克軍隊就佔領了科威特,佔領科威特全境,並且把科威特作為伊拉克的第19個省,那麼不管說伊拉克佔領科威特這個行為本身,有沒有正當理由先不說,即便僅僅就是說,伊拉克不宣而戰領科威特的本身就是違反國際法,所以說聯合國當年做出的有關決議,就規定,就確定伊拉克違反國際法,要求伊拉克必須撤出科威特。否則要實施制裁,所以後來實施了一系列的制裁,伊拉克的撒達姆政權依然不撤,最後海灣戰爭爆發了,就是不宣而戰你違法。
那麼聯合國一般是以公告和決議的形式通知侵略國,進行實施武力的,這也是一種宣戰的形式,比如1991年海灣戰爭,海灣戰爭的前背景我剛才說了,是伊拉克侵略科威特,侵略科威特,然後聯合國確定伊拉克是侵略國,必須退出科威特,恢復科威特的領土主權完整,並且採取了一系列的經濟制裁措施,但是伊拉克還是沒有把科威特歸還給伊拉克,在這種情況下,聯合國就決定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形勢武力讓伊拉克退出科威特,進而制定了一個決議,那麼這個決議的期限是在1991年1月15日,在這個時間內,伊拉克還不退出科威特,那麼聯合國就開始組成了多個部隊,就開始打你形勢武力,打你伊拉克,這就是聯合國形勢集體安全機制下的宣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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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賤號頂針
宣戰是文明的做法,被宣戰者可以通過談判化解戰爭,只是不是所有的國家都很在意自己的國民的生命,比如伊拉克,若當年薩達姆願意將權利還給人民,命和錢都是可以保全的。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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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砍大山車大圈
流氓就是要打人,起步就不合法。。
開車撞人,就是違章。。之後下車打人,就是臭流氓。。打不過人家,就回去拿刀,砍人就是違法。。
刀掉了,老實人拼命了。。流氓自己掛了,這是正當防衛,這回合法了。。
請牢記流程,遇到流氓,要敢於自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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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小司馬遷論史
美國在戰後還一直宣傳美軍為“解放”伊拉克付出了多大的代價,更是有人稱伊拉克使得美國走了下坡路。其實當今美元-石油體系之下,美元霸權確立著美國在世界金融的地位,時至今日世界都在受著美元的剝削。如今的世界只有美帝在威脅著世界的和平,發展和和平是潮流,但就是有人不想看到其他人崛起,來阻礙自己為所欲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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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漁耕樵讀
這是我遇到的最好玩的問題,一個人告訴你要打你了,你能拒絕被打嗎?可以,除非你比他強。顯然伊拉克不具備這種資格。
1907年海牙公約第一條明確規定,締約各國承認,除非有預先而明確無誤的警告,彼此之間不應該有敵對行為。
以及1928年的《非戰公約》都有規定,但是公約畢竟沒有法律效力。所以日本可以不宣而戰,襲擊美國的珍珠港。
直到1945年的《聯合國憲章》締結後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沒哪個國際法有相應拒絕戰爭的條款。
宣戰只是禮節性的,根本不會影響實際行動。所以要麼抵抗,這麼捱打,沒有其它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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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漫漫路程充滿曲折
拒絕不了,但可以投降,只要伊拉克不再使用 其他貨幣結算原油,維護美元的地位以美元繼續結算原油,就能修復跟美國的關係,接下來美國就會加強對伊拉克的控制,從而進一步對伊朗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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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亞洲風9
閣下,你要明白法律的意義,法律是有權的人用來維護自己的利益的武器!
美國上次打伊拉克用的是什麼法,聯合國的法都沒有用!
如果伊朗攻打伊拉克,那制裁他的法律就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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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西南才子
伊拉克作為一個主權國家,以石油王國著稱,美國為了搶奪其財富,假借其有大量殺份性武器,屬於侵略行為,美國佬則以強權自居,尹拉克當然應該有權力進行反侵略了,換了任何一個主權國家都理應予以自衛,保家衛國是應有的職責,無可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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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蘋果論斤
沒有這樣的法律,戰爭就是你死我活。美國向伊拉克宣戰,薩達姆最好的選擇就是投降,當然在很早很早以前選擇流亡才是明智之舉,俄羅斯不支援的話,中東這些國家無法抵擋美中國人的進攻的。
回覆列表
知道什麼是戰爭嗎?戰爭就是用不合法的手段消滅合法的存在。如果合法,就沒有必要發動戰爭。如果都合法,那麼一切爭端和矛盾都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為了衝破法律的束縛,於是就產生了戰爭。
美國兩次向伊拉克宣戰,第一次,是伊拉克違反了國際法,悍然侵佔科威特。美國出兵打敗了伊拉克。第二次,美國以伊拉克藏有大規模化學武器為由,不顧國際社會反對,進軍伊拉克,將總統薩達姆抓獲。第一次有聯合國授權,是合法的,有正義的性質。第二次則是完全違反了聯合國憲章,是單方面的行動。從第二次戰爭來看,即使伊拉克拒絕和美國的戰爭,也無濟於事,除非伊拉克向美國投降,然後任美國宰割和宰割,就連聯合國這樣的國際組織都靠邊站,何況一個國家。
現在的現實就是,要想阻止美國的軍事行為,並把戰爭的危險降到最低,只能讓自己壯大,在經濟,政治,軍事方面和美國前面抗衡,才能讓美國老老實實的守法。所以拒絕戰爭只能通過戰爭,沒有其他辦法,否則只能是自欺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