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需要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具體建設專案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專案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外的土地,涉及農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專案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專案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專案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專案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專案的有關批准檔案,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不擬訂徵收土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稽核同意後,逐級上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准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併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徵收土地方案時一併批准(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農用地轉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併批准)。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建設專案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外的土地,涉及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報批徵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需要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具體建設專案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專案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外的土地,涉及農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專案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專案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專案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專案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專案的有關批准檔案,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不擬訂徵收土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稽核同意後,逐級上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准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併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徵收土地方案時一併批准(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農用地轉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併批准)。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建設專案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外的土地,涉及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報批徵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