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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常存在心成大業

    當然不算

    老百姓總有一個錯誤的觀念,就是認為但凡是醫院,或者是醫務人員出現了醫療差錯,都是醫療事故,這是完全不對的. 首先我們來看一看,醫療事故是怎麼定義的?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這裡我們發現了醫療事故必須具備兩點,一是醫療機構或者醫療人員違法違規二是對患者造成了人身傷害.

    患者被檢查出來患有乙肝,而醫生不告知,最可能的原因有三個,一是由於工作疏忽導致,並沒有發現乙肝傳染病的檢查單子,屬於工作失誤(除檢查期間為視窗期),二是因患者或家屬要求,對患者本人或者家屬進行隱瞞病情三是因為患者患乙肝病毒與此次住院目的無關,或者與此次所進行的治療沒有明顯關係,當然,原則上來說,這也是不對的,需要對患者基本告知義務

    傳統的醫患模式中,醫生對患者乃至整個醫療活動都具有著絕對的權威,由於醫學知識的專業性及複雜性,醫患雙方的資訊是不對等的,來醫療模式也是在不斷的變化著的,患者的知權意識不斷覺醒,醫患關係從原來的家長制到現在的共同參與,患者的知情權是在一般的醫療活動中,醫生需要把與醫療行為相關的病情,風險措施替代療法告知患者及家屬,患者理解思考後做出決定。

    不過在現實的醫療制度行為下,雙方對告知事實發生與否往往存在爭議,為了儘可能杜絕這種情況,患者在住院期間,一般會被要求籤入院須知,上面會列舉患者目前所患疾病以及下一步治療措施。

    如果患者堅持醫生沒有履行告知義務,需要請醫調委,醫學會進行仲裁,仲裁後如果成功的話可以,要求醫生對你進行適當賠償

  • 2 # 六維魔咒

    這樣也太矯情了吧?

    上醫院打個噴嚏就叫醫療事故?人們都喜歡把醫療意外和醫療過錯以及醫療糾紛統一叫醫療事故。事故可以訛詐到錢,華人國外大叫“警察殺人啦”估計在國內練就的一身本領。

    乙肝作為傳染病,查出來只能合適的時間合適的機會方式私底下告訴病人,作為個人隱私,醫生不可能敲鑼打鼓到處宣揚。而患者也不一定能夠接受現實結果,這需要適應過程,況且在沿海地區,乙肝是常見病。

    一例呼吸衰竭的老頭,在三個成年人家屬見證下急診救活了又在住院時死了。一直不在現場的病女說20年前著人還好好的一口咬定被醫院殺死了,跟醫院打了將近20年官司。病女羞愧死了。

    耳背老人,醫生告訴他得了乙肝,說了幾次就是聽不到,耳邊大聲說了一下,罵醫生講太大聲,投訴醫生態度不好……

  • 3 # 胃腸科主任閆強

    個人分析:對於您的情況最多算做醫療差錯,而且其中存在著很多問題,是因為檢驗時的錯誤,報告單的錯誤,或是因為病人家屬有意隱瞞病人病情等等.....都不可而知,需要進行調查才能判斷,醫療事故和醫療差錯這兩者是有很大差別的.

  • 4 # 元寶中醫

    病人住院時檢查有乙肝,卻未告知,不屬於醫療事故。

    雖然不屬醫療事故,但危害可大了,因為乙肝如果不及時治療,病情慢慢延伸,發展到肝硬化,更甚的是乙肝會傳染,他是傳染源,跟他有親密關係的人沒有采取預防措施,有可能也感染等,所以醫院千萬要注意,不能疏忽大意,給別人造成危害!

  • 5 # 麻醉超人鋼鐵俠

    首先,請大家別動不動就往“醫療事故”上靠,醫療事故的認定有相應的規定。

    構成醫療事故的要件是,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有過失,造成患者損害後果,醫務人員的過失與患者的損害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病人住院時發現自己患了乙肝,這個乙肝是病人原來就有之前沒有發現的呢?還是住院以後感染的?這個很重要,但問答裡面沒有具體說明。實際上,有些病人就是原來患了乙肝自己不知道住院以後做檢查才發現的,這怎麼能怪醫院呢?

    如果是住院期間感染了乙肝,可能有以下途徑,病人在住院期間使用了未經嚴格消毒被乙肝病毒(HBV)汙染的醫療器械引起的感染;還有就是輸血,如果輸入了感染HBV的血液和血製品,也會導致感染乙肝病毒。

    第一種情況,未經嚴格消毒的醫療器械使用在病人身上導致感染,是很嚴重的醫療事故,如果再加上不告知病人(侵犯患者知情權),那是錯上加錯,必須嚴懲。

    輸血導致的感染,前提是血站提供的血製品不存在任何問題,因為乙肝病毒的檢查存在一個“視窗期”,這段時間即使感染了乙肝病毒也是檢測不出來的,這是屬於“無過錯輸血感染”的責任劃分,即,醫和患雙方都沒有過錯,在司法實踐中,很多案例是按照“公平分擔”原則,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醫療機構和血站給予患者一定的補償。要提請大家注意的是,即使醫院賠償了,但並不構成醫療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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