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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喻子淼情

    可以申請重新鑑定,若當事人對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可申請重新鑑定,但必須具備如下法定事由:

      (1)鑑定主體不具備相應的鑑定資格。由於鑑定具有專門性、科學性,要求鑑定主體應具備相應的鑑定資格,否則極易導致鑑定結論錯誤無效。對此種情形下產生的鑑定結論,當事人有權申請重新鑑定。

      (2)鑑定程式嚴重違法。在這裡,“鑑定程式嚴重違法”主要體現為鑑定主體違反鑑定活動的基本程式規則或重大關鍵的程式步驟,且這種程式瑕疵會對鑑定結論的公正可信性產生影響。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即鑑定結論明顯違背客觀規律或與當事人提供的其它證據明顯不一致。

      (4)鑑定結論經過質證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它情形。如果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有異議,可要求鑑定人出庭接受詢問、並對鑑定結論進行質證。經過質證,當事人的異議不成立時,鑑定結論可作為定案證據使用;當事人的異議成立時,鑑定結論不可作為證據使用。行政審判中,只要出現上述情形之一,在當事人提出申請的前提下,法院就應准許重新鑑定。

    法律依據:

    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違法嫌疑人或者受害人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鑑定。申請重新鑑定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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