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在丹麥的外籍僱員應向丹麥移民局出示其與職業或勞動相關的能力證明才能獲得工作及居留許可。在審查工作許可申請時丹麥有關當局特別注意以下方面:
(1)在某些領域,當局將考察該領域丹麥本國或已獲得工作許可的外來勞動力資源是否飽和;
(2)申請者是否具有特殊的、為丹麥所需的技能。普通勞動技能工作的申請,如:木工、泥瓦工、餐館工及投遞員等一般將不被獲准。
在所有情況下,來丹麥工作的外華人應和丹麥人同工同酬並享受和丹麥人同等的工作條件。受僱傭的外華人應和僱主簽訂僱用協議。擁有特殊技能的外華人將很快獲准在丹麥人才資源缺乏的某些領域,如 IT 業等行業工作。
當在丹麥工作的外國僱員的工作及居留許可被撤銷或被拒絕延長時,可申請辦理新的工作及居留許可。但申請人必須在丹麥移民局作出上述決定後的7 日內提出新的申請,具體規定如下:
(1)被撤銷或被拒延長工作許可的原因不能是因為當事人的欺騙及弄虛作假行為,如提供虛假材料等;
(2)申請人應出示其在同一僱主處合法不間斷工作 2年的證明;
(3)申請人應出示獲新工作許可後仍將在同一工作單位繼續工作的證明;
(4)申請人應出示有效的僱用合同以及其他必須的職業資格證書等;
(5)其工資待遇及僱用條件應和丹麥當地標準一致。
一般來講,受本規定製約的外華人在丹麥獲得的工作及居留許可期限最長為一年,期滿後可申請延長。但是,工作及居留許可不會超過其僱用合同中明確的僱用期限。但研究員、教師、高層管理人員以及專家可申請最長為 3 年的工作許可;此外其可能獲得最長為 4年的工作許可延長。當丹麥移民局開始考察工作許可延長申請時,需要申請者出具相關行業機構或者地方勞動力市場管理部門的有關證明。
擬在丹麥的外籍僱員應向丹麥移民局出示其與職業或勞動相關的能力證明才能獲得工作及居留許可。在審查工作許可申請時丹麥有關當局特別注意以下方面:
(1)在某些領域,當局將考察該領域丹麥本國或已獲得工作許可的外來勞動力資源是否飽和;
(2)申請者是否具有特殊的、為丹麥所需的技能。普通勞動技能工作的申請,如:木工、泥瓦工、餐館工及投遞員等一般將不被獲准。
在所有情況下,來丹麥工作的外華人應和丹麥人同工同酬並享受和丹麥人同等的工作條件。受僱傭的外華人應和僱主簽訂僱用協議。擁有特殊技能的外華人將很快獲准在丹麥人才資源缺乏的某些領域,如 IT 業等行業工作。
當在丹麥工作的外國僱員的工作及居留許可被撤銷或被拒絕延長時,可申請辦理新的工作及居留許可。但申請人必須在丹麥移民局作出上述決定後的7 日內提出新的申請,具體規定如下:
(1)被撤銷或被拒延長工作許可的原因不能是因為當事人的欺騙及弄虛作假行為,如提供虛假材料等;
(2)申請人應出示其在同一僱主處合法不間斷工作 2年的證明;
(3)申請人應出示獲新工作許可後仍將在同一工作單位繼續工作的證明;
(4)申請人應出示有效的僱用合同以及其他必須的職業資格證書等;
(5)其工資待遇及僱用條件應和丹麥當地標準一致。
一般來講,受本規定製約的外華人在丹麥獲得的工作及居留許可期限最長為一年,期滿後可申請延長。但是,工作及居留許可不會超過其僱用合同中明確的僱用期限。但研究員、教師、高層管理人員以及專家可申請最長為 3 年的工作許可;此外其可能獲得最長為 4年的工作許可延長。當丹麥移民局開始考察工作許可延長申請時,需要申請者出具相關行業機構或者地方勞動力市場管理部門的有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