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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容積率增加應怎樣補交土地出讓金 :   在回答該問題之前,首先要知道,房地產開發商隨便改變建築容積率的行為屬於違反《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的違約行為。國有土地管理部門在出讓國有土地時,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對所出讓國有土地範圍內的建築物,已明確了最高的規劃建築容積率,這也是《國有土地出讓合同》中一個重要的合同條款,如果土地開發商不能滿足《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指標,增加了建築容積率,這屬於合同違約,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這裡的容積率指的是建築容積率,是指建築物總面積與宗地總面積之比。在宗地面積一定的情況下,建設專案的容積率越高,建設總面積就越大,土地利用率就越高,地價也就越高,因而在國有土地出讓時,房地產開發商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也就越高。如果開發商在較低的建築容積率標準下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然後在建設過程中增加建築容積率,從而使建築面積增加,就會獲得更多的銷售利潤,從而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

      2002年12月26日建設部下發的《關於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劃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受讓人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必須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定的規劃設計條件進行開發建設,一般不得改變規劃設計條件;如因特殊原因,確需改變規劃設計條件的,應當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問題中,開發商在沒有經有關部門的批准下就擅自改變了規劃設計條件,如果還想繼續在另一半土地上開發的話,應該先經過有關部門批准,補交土地出讓金後才能進行建設。   對於應如何補交土地出讓金,筆者認為雖然開發商只使用了一半的土地,但是他既然已經達到了規劃設計條件所規定的容積率,那就可以視開發商已經完成了該宗地產的開發建設,如果想在另一半土地上繼續開發建設的話,就要經國土有關部門對規劃進行調整,在依法辦理改變土地規劃設計條件批准手續後,補交規劃條件變更前後的土地出讓金差額,然後再進行開發建設。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補交土地出讓金 = 改變容積率後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原容積率下繳納的土地出讓金 改變容積率後繳納的土地出讓金 = 改變容積率后土地總價×土地出讓金繳納比例   原容積率下繳納的土地出讓金 = 原容積率土地總價×土地出讓金繳納比例 這裡所指的土地總價都是指當前時點的土地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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