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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200873429583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宣告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宣告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在 Zealer 這個事件中,因為 Zealer 的影片既不是(四)中所說的“時事性文章”,也不是(五)種所說的“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被控侵權人也不是為了(三)中所說的“報道時事新聞”的目的,所以最有可能滿足的是(二)(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浙江電視臺為了說明手機輻射的問題,引用了 Zealer 的影片片段。看似是符合條件的,但是:使用只有構成“轉換性使用”,才屬於“適當的”引用。所謂的“轉換性使用”,是指對原作的使用並非為了單純地再現原作本身的文學藝術價值或實現其內在功能或目的,而是透過增加新的美學美容、新的視角、新的理念或透過其他方式,使原作在被使用過程中具有新的價值、功能或性質。——王遷舉例來說,如果浙江經視認為 Zealer 影片中的觀點和資料有錯,做了一期節目進行反駁,那麼不可避免要引用 Zealer 的影片,這就是“轉換性使用”。再如,網友 @青媒素 把蕭敬騰的《王妃》的歌詞改了幾個字,用來配合西南王的庭審,博人一笑,這也屬於“轉換性使用”。但實際情況是:浙江經視的節目就是為了說明手機輻射的問題,而 Zealer 的影片也是在說明手機輻射的問題,被引用的影片在節目中的作用是單純地實現了其內在功能或目的,所以不屬於“轉換性使用”。法理說了一堆,其實道理誰都懂。@王自如 找個律師發律師函,還不解決就訴吧。可以去微博上找 華蓋圖片的人聊聊,他們是網際網路上維權第一人,告遍全國,勝訴不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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