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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年過五旬的男子王某和妻子任某經法院調解離婚。2015年6月,兩人年僅20歲的兒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死亡後獲得各項賠償款共計588,195.00元。2017年7月,王某將前妻任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分割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賠償款608,195.00元的二分之一即304,097.00元歸其所有。你覺得父親該平分賠償嗎?也有人說,平時不見你想到兒子,現在意外去世,卻要來分賠償費了,如何分析這種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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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淮北日月升

    離婚6年兒子因交通事故身亡,男子起訴前妻要求均分賠償金,對此你怎麼看?

    1、交通事故死亡後,獲得的賠償專案有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等。

    2、已經離婚的男子起訴要求分配一部分賠償金,從法律上講沒什麼大問題,但是平分的要求於法無據恐難以實現。

    首先,兒子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所得不是遺產,但是一般按照遺產的分配範圍,在其父母、配偶、子女之間分配。

    其次,賠償金的一部分屬於專用款項,在實際中已經開支,不應當分配。如喪葬費、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等,都是需要實際開支的,無需分配。

    第三,賠償金當中如果有被扶養人生活費,應當根據法院判決給實際應當得到的人員,也就是死者必須撫養又沒有其他收入的人,這一部分也不能在其他人當中分配。

    第四,死者之父可以主張分配的,應當是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這兩項。如果孩子僅有父母兩名近親屬,可以主張平分,但是法院也有權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分配方案。例如,如果死者母親一直和死者共同生活,有理由分得更多的份額。

  • 2 # 遊戲人超超

    於情於理,我認為這個做父親的王某都不具備和前妻平分賠償金的資格。

    先從情理上講,2011年夫妻倆離婚,2015年20歲的兒子出車禍死亡,也就是說,夫妻倆離婚時兒子才16歲,還沒有成年。既然當初賠償金都給了王某的前妻任某,那麼兒子明顯是跟隨任某生活的。也就是說,王某這個父親不太合格。就像網友說的,平時不管兒子,現在來分兒子拿命換來的錢,真的令人心寒。

    再從法理上講,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不應該平分。即便其中含精神撫慰金,也應該按照父母和兒子之間的親疏來劃分。正常情況下,一直陪在兒子身邊的母親任某付出更多,兒子出事後,間接受到的精神傷害也更大。如果父親平日裡根本不管兒子,卻要求劃分同等的賠償金,明顯是不合理的。而實際上,這些賠償金會根據父母雙方在撫養孩子上付出的多少,以及情感遠近(或者說親密程度)來按比例劃分,而且雙方的經濟狀況也會作為參考標準之一。當然,如果在夫妻倆離婚之後,王某仍繼續承擔了兒子的撫養費用,那麼情況就有所不同了。

    最後,王某具體應該分得多少還要看具體情況來定,不過,我認為他很難和前妻平分賠償金。

  • 3 # 老徐說事999

    拋開感情因素,父親肯定有資格參與這個錢的分配,

    不要過多的假設時間的背景,

    離婚不一定就是誰對誰錯那麼簡單,

    離婚時孩子已經16歲,

    父親已經履行了大半的撫養義務,

    而且也沒交代離婚後父親就沒有再管過兒子,

    離婚後一個女人帶著孩子過肯定心裡苦的很,

    孩子遺產分割也肯定會考慮雙方的實際情況,

    但父親肯定有權要求繼承孩子部分遺產的。

    人死之後第一順位繼承人為配偶,父母,子女,

    這個男孩死後,他的父母配偶子女平分這筆錢,

    沒有配偶子女就父母平分!

    所以就法律規定來說,

    父親和母親有平均分配的權利。

    但現實生活中,可能,我們會傾向於母親多分一點,

    畢竟,女人年過五十,再生育基本上不可能了。

    一個人孤苦伶仃的,也著實可憐。

    所以說,母親可以稍微多分一些,

    雙方當事人商量吧。,

    作為外人的我們,就不要在這裡評頭論足了。

  • 4 # 打虎拍蠅

    均分是不可能的,但可以獲得部分賠償金。

    在本案中,父母離婚後,兒子跟隨母親生活,當時還未成年,只有16歲,母親好不容易巴望其成年,沒想到20歲的年輕生命卻毀於一場交通事故,真是令人唏噓感慨!

    孩子離世後,其母親獲得了各項賠償加起來一共60萬元左右,其中包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對於這筆錢,其父一直要求進行分割,但是雙方沒有談攏。隨後其父一紙訴狀遞到法院,要求對賠償金進行分割。

    父母雖然因為離婚而分開,但與兒女之間的血緣關係並不會因此而斷絕,血濃於水的親情永遠也割不斷。對於兒女來說,只能跟著其中一人生活,不是父親就是母親,所以說離婚對孩子的傷害最大。由於死亡賠償金是給死者近親屬的一種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父母作為孩子最親近的人,當然都有權利進行分割。

    筆者以為,分割的數額不能按照賬面數額來計算,因為這60萬元裡包含2萬多元的喪葬費,而喪葬費用是由孩子母親支付的,所以必須將這2萬多元剔除。再者,離婚後,孩子一直跟隨母親生活,母親照顧其飲食起居,付出的心血也更多,雙方之間的感情也更深,所以應當酌情多分一點給孩子母親。

    最後法院判定,母親得55%,32.5萬元,父親得45%,26.2萬元。

  • 5 # 大海傳媒

    都已經離婚了再去爭取孩子的死亡賠償金,這種男人當初離婚是正確的,絕對不可信,屬於財迷,孩子都不在了,再去爭奪賠償金,知道是何等殘忍嗎?等於往孩子媽媽傷口撒鹽。

    作為父親你盡到責任了嗎?我們常說做不了夫妻,做朋友,不知道六年你都做了什麼,什麼都不重要,但絕對不應該去爭奪賠償金,作為男人這是責任,對孩子的媽媽你應該進行安撫,這時候她最容易崩潰。

    孩子都沒有了,再多的錢有什麼用,你應該是一個認錢不認人的男人,這種男人最不值得託付,首先你沒有感情,孩子的生死不顧,竟然提出分賠償金,即使給你你也應該推辭,如果你真的對孩子特別好,你的前妻也不會虧待你。

    孩子都沒有了,何必呢?一般人絕對受不了,悲痛欲絕不說,很可能精神失常,根本不會提錢,大部分人會不計較錢的,他已經無心談錢了,只有深深的傷痛和無盡的思念。

    如果因為錢你和前妻鬧到法庭,你肯定會受到大家的指責和謾罵,希望你把感情看重一點 少一點私心。

  • 6 # 法重情深

    看到這樣的事件,也讓人感覺到心碎。小孩死亡了,作為父母的本身就痛不欲生。這時候如果說一方為了金錢再打官司要求賠償金。

    這讓人真感覺到有:人情似紙張張薄、傷口上撒鹽、雪上添霜的感覺呀!

    相煎何急!

    我就辦過相類似的一個案件:也就是一個十歲的小孩在父母離婚後,跟隨父親一塊生活。在去年的夏天,小孩因為無人管教就和別的同學到河塘裡游泳,後不幸溺水死亡。小孩的父親無比悲痛,而小孩的母親卻與他人愉快生活。

    小孩的父親就打官司要求河塘管理人以及同去的學生的家長予以賠償,好不容易要得小孩的賠償金15萬元。小孩的母親不知道從哪裡知道了,就凍結該賠償款,並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分割。最後雙方達成協議,把賠償款給了女方一部分才算了結。

    從這個事例上說明,並且有關法律也規定:子女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子女關係不因父母雙方的離婚而消除。

    這也就是說:子女的不幸,對於父母雙方的傷害都是一樣的,父母都應當得到相應的賠償金的。

    但是從情理上來講,在這個時候爭奪賠償金真是讓人不能理解、無法接受。

    錢真的是那麼重要嗎?!

  • 7 # 法眼觀察

    首先要分清楚各項賠償專案的法律性質。

    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男子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援,還需要看其作為父親是否支付了必要的費用,如醫療費等,在兒子住院期間支付過的話,應該可以要求分割。

    在賠償費用中,最多的應該是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不能按照遺產來分割,“死亡賠償金”不是對死者生命本身的賠償,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錢進行計算,而是撫慰死者的近親屬,不管是否離婚,親生父母的血緣關係還在,因此男子有權主張。

    不過離婚後,兒子隨母親生活應該作為分配費用的情節予以考慮,不一定要評價分配,母親可以多分。

  • 8 # 村裡人355

    對於沒有道德底線的人,是什麼都做的出來的!

    不必糾結,不必生氣。多少錢又能換的回親骨肉啊!

    當手裡拿著肉的時候,過來一隻流浪狗,不是還給一口呢麼!!!

  • 9 # 穎想法律故事會

    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不能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但是,父母和孩子之間的血親關係永遠都是改變不了的。因此,父親作為孩子的親屬,不因離婚而改變。但是,如果能證明父親對孩子沒盡扶養義務,那麼,他在分割賠償金的時候就無權平分,還是要傾向於母親的!

  • 10 # 原來世界是這樣的

    首先,你要弄清楚死者生前誰的付出更多,貢獻大的權益也應該大一點。

    其次,男方是要變老的,死者對其有贍養義務,應該有一部分是要用於養老的。

    第三,喪葬費也能平分嗎?這個要弄清楚喪葬費的概念吧?

    第四,在死者生前,其父母已經離婚六年。這六年應該分成兩個階段,十四歲至十八歲;十八歲至二十歲。如果期間一直是其母親照顧孩子,他父親好意思要求平分這個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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