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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區別舉報、投訴、申訴

    law_car 2019-06-03 18:41

    核心內容:如何區別舉報、投訴、申訴?向工商機關提出申訴,向消協提出投訴,消費者投訴後會轉為舉報。而申訴與投訴的主體不同,目的傾向性不同,效力也不同。向工商部門申訴要注意哪些方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一一介紹。

    首先,區分舉報、投訴、申訴。舉報通俗的說是消費者沒有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投訴,不需要調解糾紛的,工商部門接到此投訴轉為舉報登記,查處情況、結果告知具名舉報人。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後,向工商機關提出的叫申訴,向消協提出的叫投訴。

    申訴與投訴所訴之於的主體不同:申訴是向行政執法或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是向社會團體(如消協)或平等民事主體。

    申訴與投訴所產生的效力不同:投訴僅具有民事調解效力,雙方當事人有一方方反悔調解就無效,調解的約束效力低;申訴則具有行政調解效力,雙方當事人如達成調解協議或做出處理決定一般來說即具有行政執行力。

    工商部門主要在申訴方面要注意一下幾點: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的規定

    第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5日內,作出以下處理:

    (一)申訴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訴人;

    (二)申訴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訴人,並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的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第十九條對於不予立案的投訴、舉報、申訴,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由辦案機構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不予立案的相關情況作書面記錄留存。

    第五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投訴、舉報、申訴所涉及的違法嫌疑人作出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銷案、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的,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被調查人和具名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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