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要知道,夫妻共有財產主要是婚後資產增值部分,而這部分則包括股權回報+工資收入+其他資產增值
事實上,早在強東與奶茶妹妹在結婚前,強東就做了財富規劃:即將未來劉強東10年的薪水降至1元,以此為代價,授予2600萬股京東認股期權。
由於期權需要行權才能轉化為股票,假如劉強東不進行行權,就沒有任何價值。
另外,劉強東持有京東15.5%的股權,按15年8月8日領證時間計算,當時股價為32.07元,現在股價僅為29.4元。。沒漲反倒虧了。
所以這部分股權回報基本為零。
另外工資收入方面,劉強東由於提前透支了10年薪資,未來只有10元工資收入,那麼奶茶妹妹工資收入這部分甚至只能分到5元。
最後就只剩婚後購買的房產、一些其他資產了,但部分相比劉強東持有400多億的京東股權,就是毛毛雨。
看來即使要離婚,也得找個高位拋售。
摸爬滾打的商人們,對待婚姻就如同在商場,每一步都設計好的天衣無縫呀。
實際上,即使是平民老百姓,也應該做好婚前財產隔離,否則一旦面臨糾紛,將極為棘手。
那麼婚前的財產如何做到完全隔離?
最直接的辦法就是做個婚前財產公證,但大部分人不會這麼做,太傷人。
除此之外,還有個辦法。
首先,在結婚前新開一張銀行卡,或者是用父母的銀行卡,將婚前財產放在這張卡里面。
這些資金選擇能產生固定收益的低風險資產,比如購買年金險、投連險或者銀行理財。
資金量較大的話,還可以購買信託,大概每年8%左右收益。
這種具有低風險,產生利息的婚前財產,大部分在法律判斷上利息與本金均是屬於個人所得的資產。
但在結婚後,但一定要注意,到期繼續轉存或者理財,並且這個賬戶不要以個人名義存入、轉入、取出任何一筆資金,否則要證明是個人財產就會有一定難度了。
另外,像個人婚前投資的權益類資產,比如股票、股權、股票型基金等品種,在法律上,這些投資品增值的部分,也易被認定為兩人共有財產,是要對半分的。
當然有一種特殊情況,即婚前買入這些權益類資產就再沒任何交易,就可以算作純個人婚前財產,增值部分不計入夫妻共有財產。
房產比較特殊,婚前的個人房產,如果是全款買入,那麼之後離婚也是完全屬於個人,但是如果是貸款買入,那麼對方就有權利追索共同還貸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
再補充一點。
有的父母給子女饋贈嫁妝、聘禮時,為了防止騙婚,其實也可以透過買年金險的方式,來規避風險。
比如老王準備給女兒結婚100萬聘禮,又擔心兩人感情生變導致血本無歸,於是就買了100萬投連險,自己做投保人,將女兒作為被保人和生存受益人,這樣每年的年金可以給女兒提供支援,自己也對保單擁有絕對的控制權,也不用擔心資產會被判定為夫妻公有財產了。
最後,我個人主觀傾向於劉強東是被設局了,畢竟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溼鞋呢。
另附《婚姻法》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我們要知道,夫妻共有財產主要是婚後資產增值部分,而這部分則包括股權回報+工資收入+其他資產增值
事實上,早在強東與奶茶妹妹在結婚前,強東就做了財富規劃:即將未來劉強東10年的薪水降至1元,以此為代價,授予2600萬股京東認股期權。
由於期權需要行權才能轉化為股票,假如劉強東不進行行權,就沒有任何價值。
另外,劉強東持有京東15.5%的股權,按15年8月8日領證時間計算,當時股價為32.07元,現在股價僅為29.4元。。沒漲反倒虧了。
所以這部分股權回報基本為零。
另外工資收入方面,劉強東由於提前透支了10年薪資,未來只有10元工資收入,那麼奶茶妹妹工資收入這部分甚至只能分到5元。
最後就只剩婚後購買的房產、一些其他資產了,但部分相比劉強東持有400多億的京東股權,就是毛毛雨。
看來即使要離婚,也得找個高位拋售。
摸爬滾打的商人們,對待婚姻就如同在商場,每一步都設計好的天衣無縫呀。
實際上,即使是平民老百姓,也應該做好婚前財產隔離,否則一旦面臨糾紛,將極為棘手。
那麼婚前的財產如何做到完全隔離?
最直接的辦法就是做個婚前財產公證,但大部分人不會這麼做,太傷人。
除此之外,還有個辦法。
首先,在結婚前新開一張銀行卡,或者是用父母的銀行卡,將婚前財產放在這張卡里面。
這些資金選擇能產生固定收益的低風險資產,比如購買年金險、投連險或者銀行理財。
資金量較大的話,還可以購買信託,大概每年8%左右收益。
這種具有低風險,產生利息的婚前財產,大部分在法律判斷上利息與本金均是屬於個人所得的資產。
但在結婚後,但一定要注意,到期繼續轉存或者理財,並且這個賬戶不要以個人名義存入、轉入、取出任何一筆資金,否則要證明是個人財產就會有一定難度了。
另外,像個人婚前投資的權益類資產,比如股票、股權、股票型基金等品種,在法律上,這些投資品增值的部分,也易被認定為兩人共有財產,是要對半分的。
當然有一種特殊情況,即婚前買入這些權益類資產就再沒任何交易,就可以算作純個人婚前財產,增值部分不計入夫妻共有財產。
房產比較特殊,婚前的個人房產,如果是全款買入,那麼之後離婚也是完全屬於個人,但是如果是貸款買入,那麼對方就有權利追索共同還貸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
再補充一點。
有的父母給子女饋贈嫁妝、聘禮時,為了防止騙婚,其實也可以透過買年金險的方式,來規避風險。
比如老王準備給女兒結婚100萬聘禮,又擔心兩人感情生變導致血本無歸,於是就買了100萬投連險,自己做投保人,將女兒作為被保人和生存受益人,這樣每年的年金可以給女兒提供支援,自己也對保單擁有絕對的控制權,也不用擔心資產會被判定為夫妻公有財產了。
最後,我個人主觀傾向於劉強東是被設局了,畢竟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溼鞋呢。
另附《婚姻法》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