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允許夫妻的另一方,代老年痴呆一方處置其房產,但有前提條件,分三步解讀:
一、明確法定監護人
1、《民法通則》第17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可以明確,配偶是第一順序法定監護人。
二、對痴呆老人進行宣告
明確了配偶為監護人,那麼配偶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該老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三、配偶(監護人)代其處置房產
1、《民法通則》第13條規定:
①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②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民法通則》第14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3、《民法通則》第18條: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4、《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1.9.2規定:處分被監護人不動產申請登記的,還應當出具為被監護人利益而處分不動產的書面保證。
綜上所述,只要配偶為患有老年痴呆一方的利益考慮,是可以處置其名下房產的。
法律上允許夫妻的另一方,代老年痴呆一方處置其房產,但有前提條件,分三步解讀:
一、明確法定監護人
1、《民法通則》第17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可以明確,配偶是第一順序法定監護人。
二、對痴呆老人進行宣告
明確了配偶為監護人,那麼配偶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該老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三、配偶(監護人)代其處置房產
1、《民法通則》第13條規定:
①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②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民法通則》第14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3、《民法通則》第18條: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4、《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1.9.2規定:處分被監護人不動產申請登記的,還應當出具為被監護人利益而處分不動產的書面保證。
綜上所述,只要配偶為患有老年痴呆一方的利益考慮,是可以處置其名下房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