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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齊東晏子

    張三租賃李四自家農田土地20年,並一次付清租賃費用,幾年後李四死亡,合同是否還有效?

    首先進行一下糾正,張三租賃李四家土地是可能的,但李四家擁有自家土地是不可能的。正確的表達方法是張三租賃李四家的承包地20年。

    對這個問題,我給出的答案是,雖然幾年後李四死亡,但合同仍然有效果。為什麼呢?

    因為,農村的土地承包是以戶為單位的,就是我們所說的聯產到戶承包責任制,簡單地說是包產到戶,而不是到人。張三租賃李四家的承包地,實際上是一種土地流轉。一次性付清租賃費用,應該是在二人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進行的交易。而這種交易,首先這20年必須在承包期以內,因為超出承包期以外的,李四沒有權力對外租賃。既然是二人自願簽訂上承包期以內的流轉合同,即當然就要按照合同進行到底。

    至於李四在幾年後死亡,但農村土地承包政策是承包期內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從這個角度講,李四雖然在幾年後死亡,但只要他家還有人,那麼他家以戶為單位承包的土地不變,張三和李四簽訂的流轉合同肯定繼續有效。

    退一步講,如果李四是整戶消亡,或者李四本身就是獨身,那麼李四去世後,該戶消亡,村集體有權收回他的承包田另做分配。但是,而死亡是不可抗力,不存在他違反合同的現象,鑑於他生前簽訂了合同,從民法上講,應該允許其合同執行到底。村集體不應該收回其已經流轉了的土地。如果一定要收回,則村集體應該代為付給張三剩餘年份的租賃費,這是合情合理的。

    所以,一般情況下,雙方簽定的土地流傳合同,不會因李四的死亡而失效。張三可正常使用該土地至20年的合同期。

  • 2 # 夢寄鄉情

    這個問題在農村土地流轉中經常遇到,本人做農地流轉服務(中介)多年,村民轉包士地時常有村部干預,其中原因之一,就是流轉期間萬一轉包人死亡怎麼辦,轉包合同還成立嗎?

    其實只要解讀《合同法》《物權法》《民法通則》相關條款。在甲乙方簽定合同協議時,注意不要將屬於原發包方(集休使用權)寫入條款,流轉的時間不要超過原承包的時間。既使在新的土地承包法案之前,從其他法律也是可以解釋清楚,發包人依法發向給張三,就無權去幹預,張三與李四或其他人在承包期限內對承包地的處分權。

    國土全民所有,國家有權將土地劃分各種區域比如,農地,林地,農田保護區等。農村士地使用權歸集體,但也必須依法使用土地。當集體將土地發包時,必需充分體現承包許可權的合法性。也就是說,農戶依法承包計程車地,在承包期限內都有合法處分權。

    說到這裡應該都明白了,張三在活著的時候依法與李四簽了合同,第三方憑什麼干預呢?人家沒動到你使用權呀,收回承包權是失信!現在新的土地法修正案出來,這個問題答案就更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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