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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奉孝歷史

    純理論性討論? 否則注意可能會誤導你的。基本上事故的發生都是一種過失造成的。也就是明知有危險但抱著僥倖的心理去做。當外部道路條件具備了,事故就發生了。也就是說,事故的發生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個是自身的過失行為,另一個是道路條件。只有當兩個條件結合了,事故才會發生。這就是事故的偶然性。舉個例子: 未經培訓的無證駕駛。無證駕駛未必一定發生事故這是眾所周知的事實。為什麼? 道路條件沒有發生。但是現在無證駕駛造成的事故發生率很高,比如電動車和摩托車。為什麼? 因為這些人中的很多人根本就不知道道路交通法規,不知道道路行駛規定。 看看這個知道里的提問,很多甚至還認為大車撞小車就是大車的責任,機動車碰撞非機動車就是機動車的責任。如此上路怎麼不牛皮哄哄無法無天!不出事故才怪。事故的必然性也可以從上述例子中見到它的影子了。但是我們對事故的必然性分析,一般都是透過個案來觀察的。在上述偶然性的兩個形成條件看,其中的自身過失行為只有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才會真正引發事故。比如超載問題。當道路發生在正常剎車距離上的突發行人的時候才會發生事故,而這個超載和事故之間就構成了因果的必然關係。而行人突然橫穿道路的位置是在遠遠小於正常剎車距離之內,則超載過失並不構成與事故之間的因果必然關係。注意,雖然事故發生的偶然性條件都具備了,事故的因果必然關係還是有著差別。綜上所述,道路交通事故的定責,要嚴格按照直接、因果、必然條件去進行判定,顯然是很正確的規範化要求。也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達到“不冤枉好人不放過壞人”的應有效果。簡此,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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