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配,指古代在犯人臉部刺字併發配邊遠地方。語出《宋史·刑法志三》:“刺配之法二百餘條,其間情理輕者,亦可復古徒流移鄉之法,俟其再犯,然後決刺充軍。”
其法可溯源到北朝的《北魏律》和《北齊律》,凡“論犯可死,原情可降”的鞭、笞各一百,並處以髡髮之刑,發配邊境,以為兵卒。隋唐法律確立封建五刑制度,廢除了鞭、流並用的刑罰,改為流配、服役結合,凡處以流刑的,均於流放地服役一年。後唐時,對凡處以流刑的,一律附加杖刑。後晉時,又創刺面之刑,將刺面與流配結合起來,合稱刺配,但是那時刺配僅為刺面與流刑兩者合用。北宋時,統治者又實行折杖法,以杖刑代替原來的笞、杖、徒、流四種刑罰的執行。但同時又沿用和發展了後晉以來的刺配之刑,作為對死刑的寬宥。刺配之刑成為集刺面、杖刑、流配三種處罰於一身的重刑,僅次於死刑。宋代的刺配按罪輕重的不同而不同,分為刺配本州、鄰州、500裡、1000裡、2000裡、3000裡及沙門島等不同等級,刺面也分為“大刺”和“小刺”。凡犯重罪的,就把字刺得很大,而且根據不同的罪行,所刺的形狀也不一樣。如,宋朝曾規定:凡犯盜罪,刺環於耳後;處徒刑、流刑的刺方形;處杖刑的刺圓形,三犯杖刑移於面,“徑不過五分”。後來又規定,“凡強盜抵死特貨命之人”,在額頭上要刺強盜二字,餘下的字分刺兩頰。所刺內容除“選配某州(府)牢城”外,也有把其犯罪事由等刺於臉上的。
像是水滸傳裡宋江、林沖這些人都受過這個刑
刺配,指古代在犯人臉部刺字併發配邊遠地方。語出《宋史·刑法志三》:“刺配之法二百餘條,其間情理輕者,亦可復古徒流移鄉之法,俟其再犯,然後決刺充軍。”
其法可溯源到北朝的《北魏律》和《北齊律》,凡“論犯可死,原情可降”的鞭、笞各一百,並處以髡髮之刑,發配邊境,以為兵卒。隋唐法律確立封建五刑制度,廢除了鞭、流並用的刑罰,改為流配、服役結合,凡處以流刑的,均於流放地服役一年。後唐時,對凡處以流刑的,一律附加杖刑。後晉時,又創刺面之刑,將刺面與流配結合起來,合稱刺配,但是那時刺配僅為刺面與流刑兩者合用。北宋時,統治者又實行折杖法,以杖刑代替原來的笞、杖、徒、流四種刑罰的執行。但同時又沿用和發展了後晉以來的刺配之刑,作為對死刑的寬宥。刺配之刑成為集刺面、杖刑、流配三種處罰於一身的重刑,僅次於死刑。宋代的刺配按罪輕重的不同而不同,分為刺配本州、鄰州、500裡、1000裡、2000裡、3000裡及沙門島等不同等級,刺面也分為“大刺”和“小刺”。凡犯重罪的,就把字刺得很大,而且根據不同的罪行,所刺的形狀也不一樣。如,宋朝曾規定:凡犯盜罪,刺環於耳後;處徒刑、流刑的刺方形;處杖刑的刺圓形,三犯杖刑移於面,“徑不過五分”。後來又規定,“凡強盜抵死特貨命之人”,在額頭上要刺強盜二字,餘下的字分刺兩頰。所刺內容除“選配某州(府)牢城”外,也有把其犯罪事由等刺於臉上的。
像是水滸傳裡宋江、林沖這些人都受過這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