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當中有使用股權代持的情況還蠻多的,以下說說個人看法。
如果沒有簽訂股權代持協議,那麼實際發生糾紛時,實際股東可能無法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實際出資人的身份,也無法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
1. 各種原因產生的代持。
實際當中產生代持的原因挺多的,很多情況下是實際出資人的身份不便於顯示在股東名冊和工商的備案中,也有可能是為了保證創始人的控制權力等等。當然,公司大了出於人數的限制也是有的,但不管是什麼目的,一般都要有書面的證明,簽訂《股權代持協議》,約定清楚實際股東和名義股東的權利義務。
2. 實際股東的風險規避。
實際股東在透過名義股東代持的時候,可能是存在一定的風險的。比如,名義股東濫用自己的股東權利,在取得資本利得或者行使表決權的時候,不按照實際股東的意願來,這可能會損害到實際股東的權利。又比如,名義股東擅自處置了代持的股權(轉讓或者質押等),那麼實際股東還要去追償。所以,簽訂《股權代持協議》,透過明確雙方是代持的關係,名義股東的義務,資本利得的歸屬、違約責任等等,這樣來對名義股東的行為進行規範。
3. 名義股東的風險規避。
名義股東在股權代持的時候,也有風險。比如,實際出資人未履行或全額履行出資的義務,那麼名義股東可能被要求履行出資的義務。或者資不抵債了,債務人可能要求名義股東來進行清償。這個時候, 也需要簽訂《股權代持協議》,來明確實際股東的出資義務,應該承擔的責任等等,來保護名義股東的利益。
綜上,代持雙方應該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合理地簽訂《股權代持協議》,透過協議來約束雙方的行為,規避風險。同時,最好其他的股東也能書面同意這份代持協議,這樣,也可以對這個名義股東的行為進行約束。
股權代持有多種形式,只要能夠證明股權代持的事實,都是受法律保護的。當然簽訂書面協議可以減少糾紛的產生以及糾紛發生後問題的解決。
實際當中有使用股權代持的情況還蠻多的,以下說說個人看法。
如果沒有簽訂股權代持協議,那麼實際發生糾紛時,實際股東可能無法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實際出資人的身份,也無法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
1. 各種原因產生的代持。
實際當中產生代持的原因挺多的,很多情況下是實際出資人的身份不便於顯示在股東名冊和工商的備案中,也有可能是為了保證創始人的控制權力等等。當然,公司大了出於人數的限制也是有的,但不管是什麼目的,一般都要有書面的證明,簽訂《股權代持協議》,約定清楚實際股東和名義股東的權利義務。
2. 實際股東的風險規避。
實際股東在透過名義股東代持的時候,可能是存在一定的風險的。比如,名義股東濫用自己的股東權利,在取得資本利得或者行使表決權的時候,不按照實際股東的意願來,這可能會損害到實際股東的權利。又比如,名義股東擅自處置了代持的股權(轉讓或者質押等),那麼實際股東還要去追償。所以,簽訂《股權代持協議》,透過明確雙方是代持的關係,名義股東的義務,資本利得的歸屬、違約責任等等,這樣來對名義股東的行為進行規範。
3. 名義股東的風險規避。
名義股東在股權代持的時候,也有風險。比如,實際出資人未履行或全額履行出資的義務,那麼名義股東可能被要求履行出資的義務。或者資不抵債了,債務人可能要求名義股東來進行清償。這個時候, 也需要簽訂《股權代持協議》,來明確實際股東的出資義務,應該承擔的責任等等,來保護名義股東的利益。
綜上,代持雙方應該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合理地簽訂《股權代持協議》,透過協議來約束雙方的行為,規避風險。同時,最好其他的股東也能書面同意這份代持協議,這樣,也可以對這個名義股東的行為進行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