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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801343058834

      從某種意義上說,建築物是一種特殊商品。它的生產週期、複雜程度、以及所有權轉移等方面都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本文著力探討建築物在交付使用後其附屬裝置設施在維修保養方面各方權利義務的安排。  建築物的附屬裝置設施究竟指的是哪些?其範疇是不是就等同於房屋公用裝置設施?在《房地產統計指標解釋(試行)》[①]中關於房屋共享裝置設施,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宅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公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享設施裝置使用的房屋等。從這個定義中,可以看出建築物附屬裝置設施和房屋共享裝置設施兩者在範圍上有交叉,但並不等同。  我認為建築物的附屬裝置設施不僅包括房屋的共享裝置設施,還包括由業主享有專有所有權部分的附屬設施,比如業主專有範圍內的暖氣片、水龍頭等等,可以說房屋共享裝置設施是包含在建築物附屬裝置設施範疇內的一個下位概念。這些不屬於房屋的共享裝置設施範疇,但是在各種情況下,仍然存在維保義務的分擔問題。  針對遇到的一些實際情況,維保責任的承擔主體往往存在多種可能性,我們來模擬一次建築物附屬裝置設施需要維修保養的過程,試圖理順在各個階段應當由誰來承擔維保責任,或者我們應當用什麼樣的方式去安排各方權利義務,以確保在建築物交付使用後的各個階段,各方在適當的時候,不交叉、不遺漏、完美交接分擔維保責任。  我們將建築物的附屬裝置設施區分為業主專有的附屬裝置設施和公共部分的附屬裝置設施兩大部分,( http://www.66law.cn/channel/lawarticle/2008-12-17/3728.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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