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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fmotm3347

    國際貿易中,交貨數量是合同的重要條款,而賣方實際交貨數量很少能完全與合同一致。如果發生爭議,勢必給雙方帶來麻煩。為避免發生數量爭議,對於成效量大、不易精確計算的大宗散裝貨物,如大豆、煤炭、原油等,應規定一個數量的機動幅度,如規定“溢短裝條款”或“約數”。 溢短裝條款是買賣合同中規定賣方交貨數量的機動條款,即在確定數量有困難時,可依合同數量規定一個浮動比例,可多可少,在這個比例範圍內交貨,均不算違約。 如8000碼,賣方交貨時可增減5%(8000 yards,with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根據此,實際交貨8400碼,就按8400碼計收貨款,實際交貨7600碼,就按7600計收貨款,買方不得提出任何異議。這個浮動比例就是溢短裝條款。 1此條款的規定權一般歸賣方所有,但在FOB條件下,可以由派船的買方決定。 2此條款適用於大宗且不用單個包裝的貨物,且要將成交數量和金額同時規定一個浮動比例,不能只規定數量溢短裝,否則會造成數量和金額不符,從而違約,信用證業務更是如此。 在數量機動幅度內裝運貨物,一般都按合同價格計收。但是,對於價格波動頻繁的貨物,可以規定增減部分按裝運時的市價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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