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字面上理解,“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包含兩個方面的意義:“坦白”是指嫌疑人如實回答審訊人員的提問,一個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如果坦白交代就會獲得從寬處理:“抗拒”則是指不如實回答訊問,如果抗拒不交代,將被從嚴懲處。 現代法律要求憑證據定罪,這個口號與現行法律規定和法律理念並不相符。按照刑法確立的“罪刑法定原則”,一個人因犯罪所受的處罰,只能與其犯罪事實相適應,面對偵查人員調查時的坦白或抗拒態度,並非犯罪事實,也不當然構成從寬或從嚴處罰的理由。 《刑法》第67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對自首者,只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言外之意也可以不從輕或減輕處罰。換句話說,坦白並不當然意味著會從寬處理。 根據法律規定和現代司法理念,如果嫌疑人僅僅“抗拒”不說而沒有其他法定的從重或加重處罰情節,對“抗拒”者也不能“從嚴”處罰。 “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政策的背後,其實就是“有罪推定”原則:被抓了一定是有罪的,有罪的就必須老實招供,否則便是抗拒,就得從嚴懲處。這與現在司法文明所倡導的“無罪推定”是南轅北轍的。“無罪推定”是保障被訊問人基本權利和人身自由的前提,只有在“無罪推定”的原則下,被訊問人才有權保持沉默,而由檢控機關負責舉證。所以,放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標誌著“無罪推定”已正式取代“有罪推定”,成為內地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則之一。 管理學上講合法、效率和功效。是為了提高工作效率才心理教育,其實管理是要工具的,不能無依據執行。
從字面上理解,“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包含兩個方面的意義:“坦白”是指嫌疑人如實回答審訊人員的提問,一個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如果坦白交代就會獲得從寬處理:“抗拒”則是指不如實回答訊問,如果抗拒不交代,將被從嚴懲處。 現代法律要求憑證據定罪,這個口號與現行法律規定和法律理念並不相符。按照刑法確立的“罪刑法定原則”,一個人因犯罪所受的處罰,只能與其犯罪事實相適應,面對偵查人員調查時的坦白或抗拒態度,並非犯罪事實,也不當然構成從寬或從嚴處罰的理由。 《刑法》第67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對自首者,只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言外之意也可以不從輕或減輕處罰。換句話說,坦白並不當然意味著會從寬處理。 根據法律規定和現代司法理念,如果嫌疑人僅僅“抗拒”不說而沒有其他法定的從重或加重處罰情節,對“抗拒”者也不能“從嚴”處罰。 “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政策的背後,其實就是“有罪推定”原則:被抓了一定是有罪的,有罪的就必須老實招供,否則便是抗拒,就得從嚴懲處。這與現在司法文明所倡導的“無罪推定”是南轅北轍的。“無罪推定”是保障被訊問人基本權利和人身自由的前提,只有在“無罪推定”的原則下,被訊問人才有權保持沉默,而由檢控機關負責舉證。所以,放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標誌著“無罪推定”已正式取代“有罪推定”,成為內地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則之一。 管理學上講合法、效率和功效。是為了提高工作效率才心理教育,其實管理是要工具的,不能無依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