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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如下:製作、複製、出售、出租或者傳播淫書、淫畫、淫穢錄影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賭博,即用鬥牌、擲色子等形式,是一種拿有價值的東西做注碼來賭輸贏的遊戲,是人類的一種娛樂方式。任何賭博在不同的文化和歷史背景有不同的意義。目前,在西方社會中,它有一個經濟的定義,是指“對一個事件與不確定的結果,下注錢或具物質價值的東西,其主要目的為,贏取得更多的金錢和/或物質價值”。

    證據提取如下:

    1、作案人的身份證明。

    2、案發證明。

    3、作案工具:照片、實物(撲克、麻將等)。

    4、前科劣跡的證明。

    5、物證書證:照片、實物(賭資、欠條等)。

    6、證人證言:知情人、目睹人、賭場人員、同事的證言。

    7、鑑定結論。

    8、現場:現場照片、現場勘查、賭場收查筆錄。

    9、同案人的供述和辯解。

    10、視聽資料:照片、錄影帶等。

    11、起贓、收繳、退贓筆錄。

    12、銷燬證明。

    13、證明行為人有賭博行為的其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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