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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普法小學堂

    你說的合同欺詐罪,在中國是沒有相關罪名的。但是你所指的應該是合同詐騙罪,本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中,使用欺騙,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欺騙的手段主要有以下五種形式:

    1 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

    2 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是其它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 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 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款、貨物、預付款等後逃逸的

    5 其它方法騙取財物的

    一般這個罪名的立案標準是2萬元起

    而且本罪並不是自訴案件,自己是不能去法院起訴對方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只有透過報案,由公安機關偵查,檢察院起訴的途徑才可以。。

    你說的應該是民事欺詐,你可以透過《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請求法院撤銷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造成損失的,可以請求對方賠償,不過你得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才可以。而且必須在知道之日日一年內向法院提出撤銷合同的請求,過期不候。

  • 2 # 上海王國強律師

    借條和欠條在司法實踐領域有著不同的含義:  一、借條證明借貸關係,欠條證明欠款關係。  二、借條肯定存在借款關係,而欠條則不一定存在借款關係(即現金流轉關係)。  三、借條形成所依據的是雙方的借款事實。欠條所依據的事實則多種多樣,如因買賣產生的欠款,因經濟糾紛所產生的欠款,因侵權行為而產生的欠款,因犯罪行為面產生的欠款等等。  四、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僅僅依一張欠條提起訴訟的,很難得到合議庭的支援,還需要向法庭說明欠款形成原因及提供相關的證據(如經濟糾紛的應當提供合同)。而借條在一般情況下無需證明其形成原因,僅需向合議庭說明借款的時間即可。  五、訴訟時效的起算點不同:沒有明確還款期限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計算。權利人再次主張權利的,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條的20年內不主張權利,則訴訟時效不再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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