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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三三的二爸

    我覺得應該受到懲罰。三個方面,第一,在行車道上丟棄東西本身就是很危險的行為,更何況是小動物,非常容易造成交通事故,這應該違反了交規吧。第二,貓咪是一條生命,不管出於什麼原因不想養了可以送給朋友同事中喜愛小動物的人。現在網際網路這麼發達,也可以透過一些平臺尋找愛它的人接收。現在民間也有不少流浪貓救助組織,甚至一些寵物店寵物醫院也會接收照看流浪貓咪,可以交給這些人員,保證貓咪有一個安全的環境,操作起來也不麻煩。這種忽視保護小動物的行為理應受到譴責。我們家貓咪就是前主人實在沒辦法了找到我們接手的啊,我們很喜歡,它也很快樂。

    第三,貓咪狗狗對人類尤其是小孩子存在一定的威脅,比如攜帶有狂犬病毒。類似於不能隨意放生一樣,不能簡單的就放回野外,既然是屬於你的東西,還是要對它可能引起的事故負責任吧。

  • 2 # 今天的願望是暴富

    或許這樣考慮,為什麼不該罰?

    就算不喜歡貓,重新找到領養的途徑也有很多。

    這個問題不僅僅是扔貓,我覺得仍任何東西,都是不合適的。

    首先從扔貓上面去考慮,為什麼要用扔來解決。

    既然都能扔了,免費領養又有多難,之前手頭上的病貓,都可以找到領養,為貓咪找領養花費心力。大部分還是可以找到的。

    這樣一來。

    選擇這樣的行為本身,一方面也不過說明這個行為背後的人沒有責任感沒有擔當怕麻煩,所以他選擇了他認為方便快捷,不會被發現不會被指責的方式。

    另一方面,是不是說明那隻貓是不方便被領養的。

    什麼叫不方便,被虐待,被挖了眼睛,剪了尾巴的貓,不少被扔在高速的貓咪,他們經歷了虐待,被虐待之後,才被拋棄了。

    這背後往往說明這些人的內心是有一定心理問題的。他們知道自己的行為是不被接納的,所以不適合走正常途徑去領養,只能選擇拋棄遺棄。

    另一方面。

    更何況是會動的貓,如果幸運貓咪沒有因為扔出去的死,走到路上影響了車輛行駛甚至發生事故,怎麼辦。

    所以,綜上所述我不明白,這個行為有哪裡是不該罰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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