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四大原則是:
1、平等原則
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民事活動中,無論是政府機關、國有企業,還是私營企業、自然人,他們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沒有身份之別,沒有特權,這是程式上的平等。平等是民法區別於行政法等部門法的重要標誌。
2、自願原則
是指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國家鼓勵和保護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民法的自願原則把當事人參與民事活動的積極性、主動性都發揮得淋漓盡致:當事人可以選擇佔有、使用、收益、處分自己的財產權益,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來設計、安排、管理自己的生活與事務。
如果說民法是民事活動的骨架,那麼自願原則下達成的合意。很多當事人缺乏意思自治的意識和能力,把法律當做了生意經,如“價款調整、違約金以法律規定為準”,這些內容恰恰是法律讓當事人自己去安排與約定的。自願原則是市場經濟與計劃經濟的分水嶺,是民法的靈魂。
3、誠信原則
是指民事主體應當秉持誠實,恪守承諾。誠信是道德的,更是法律的。誠信是中國傳統文化中歷來倡導的倫理標準,同時也是中國在市場經濟中仍需加強與規範的。
4、公平原則
是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公平原則,強調民事活動利益的客觀平衡,主要是針對合同等民事法律行為。孫潭律師認為,在民商立法未嚴格進行區分的情況下,公平原則較為實際的意義應當透過一般民事主體與商事主體之間的交易規則來落實。
民法的四大原則是:
1、平等原則
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民事活動中,無論是政府機關、國有企業,還是私營企業、自然人,他們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沒有身份之別,沒有特權,這是程式上的平等。平等是民法區別於行政法等部門法的重要標誌。
2、自願原則
是指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國家鼓勵和保護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民法的自願原則把當事人參與民事活動的積極性、主動性都發揮得淋漓盡致:當事人可以選擇佔有、使用、收益、處分自己的財產權益,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來設計、安排、管理自己的生活與事務。
如果說民法是民事活動的骨架,那麼自願原則下達成的合意。很多當事人缺乏意思自治的意識和能力,把法律當做了生意經,如“價款調整、違約金以法律規定為準”,這些內容恰恰是法律讓當事人自己去安排與約定的。自願原則是市場經濟與計劃經濟的分水嶺,是民法的靈魂。
3、誠信原則
是指民事主體應當秉持誠實,恪守承諾。誠信是道德的,更是法律的。誠信是中國傳統文化中歷來倡導的倫理標準,同時也是中國在市場經濟中仍需加強與規範的。
4、公平原則
是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公平原則,強調民事活動利益的客觀平衡,主要是針對合同等民事法律行為。孫潭律師認為,在民商立法未嚴格進行區分的情況下,公平原則較為實際的意義應當透過一般民事主體與商事主體之間的交易規則來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