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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672968180671

    每天工作11小時,對實行標準工時制的而言,應當算加班。 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74號)的規定,中國目前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度。有條件的企業應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因此,每天工作時間11小時,對實行標準工時制的職工而言,超過8小時的部分屬於產才工作時間,應當計算加班;對於實行綜合工時制的職工而言,則不一定算加班,只有在綜合計算工時週期內,總的實際工作時間,超過按每週不超過40小時計算的總的法定工作時間的部分,才屬於延長工作時間。 《勞動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 國務院 《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勞動部 《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 勞部發[1997]271號 五、經批准實施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在計算週期內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時間沒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但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工作超過8小時(或40小時),‘超過’部分是否視為加點(或加班)且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依據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採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也就是說,在綜合計算週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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