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群居民議事會議,是社群居委會擴大民主參與,及時瞭解和掌握居民的需求和呼聲,共同商討解決涉及社群居民利益的事項,實現社群民主管理的重要會議制度。
二、社群居民議事會議以“暢通渠道、彙集民意、促進參與”為原則,在社群黨組織的領導下,由社群居委會負責召集和主持。會議召開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依法有序進行,並自覺接受社群居民代表大會的監督,主動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的指導。
三、社群居民議事會議議事範圍:涉及社群居民普遍關心,與社群建設和管理相關的社會事務;研究、討論社群建設中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為社群管理提供有關意見和建議;積極化解社群內各類不和諧的因素,維護居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資源共享,營造和諧的社會環境;加強社群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等社群單位及社群居民的聯絡。
四、社群居民議事會議成員由社群黨組織和社群居委會成員,部分居民代表,社群內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代表,社群社會組織、駐社群單位代表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人組成。在廣泛徵求社群居民意見的基礎上,由社群居民代表會議推選產生,一般在二十人左右。
六、社群居民議事會議的召開要有明確的議題。議題確定後,應當在會議召開前2-3天,把確定的議題發到議事會成員手中,以便徵求居民和有關方面的意見。並在社群居務公開欄內對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主要內容進行公示。
七、社群居民議事會議的召開,由社群居委會負責召集,社群居委會主任或社群黨組織負責人主持。
八、社群居民議事會議每月召開1次,特殊情況下,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
九、社群居民議事會議對確定議題的決議,應有全體半數以上的成員出席方可舉行。得票應超過全體成員半數,方可有效。會議召開後10日內將會議召開情況在社群居務欄內公開。
十、社群居委會對社群居民議事會議成員提出的有關問題要給予負責的答覆。
(一)屬於社群居委會職責範圍內的,能當場答覆的,應當場給予答覆;當場答覆不了的,也應作出答覆時限。
(二)社群居委會職權範圍內解決不了的問題,會後應積極與有關方面進行協調,並把辦理情況15天內向社群居民議事會議成員進行反饋。
十一、建立社群居民議事會議檔案。主要內容有社群居民議事會議成員的基本情況、會議記錄、商討事項的辦理情況等。
一、社群居民議事會議,是社群居委會擴大民主參與,及時瞭解和掌握居民的需求和呼聲,共同商討解決涉及社群居民利益的事項,實現社群民主管理的重要會議制度。
二、社群居民議事會議以“暢通渠道、彙集民意、促進參與”為原則,在社群黨組織的領導下,由社群居委會負責召集和主持。會議召開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依法有序進行,並自覺接受社群居民代表大會的監督,主動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的指導。
三、社群居民議事會議議事範圍:涉及社群居民普遍關心,與社群建設和管理相關的社會事務;研究、討論社群建設中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為社群管理提供有關意見和建議;積極化解社群內各類不和諧的因素,維護居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資源共享,營造和諧的社會環境;加強社群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等社群單位及社群居民的聯絡。
四、社群居民議事會議成員由社群黨組織和社群居委會成員,部分居民代表,社群內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代表,社群社會組織、駐社群單位代表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人組成。在廣泛徵求社群居民意見的基礎上,由社群居民代表會議推選產生,一般在二十人左右。
六、社群居民議事會議的召開要有明確的議題。議題確定後,應當在會議召開前2-3天,把確定的議題發到議事會成員手中,以便徵求居民和有關方面的意見。並在社群居務公開欄內對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主要內容進行公示。
七、社群居民議事會議的召開,由社群居委會負責召集,社群居委會主任或社群黨組織負責人主持。
八、社群居民議事會議每月召開1次,特殊情況下,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
九、社群居民議事會議對確定議題的決議,應有全體半數以上的成員出席方可舉行。得票應超過全體成員半數,方可有效。會議召開後10日內將會議召開情況在社群居務欄內公開。
十、社群居委會對社群居民議事會議成員提出的有關問題要給予負責的答覆。
(一)屬於社群居委會職責範圍內的,能當場答覆的,應當場給予答覆;當場答覆不了的,也應作出答覆時限。
(二)社群居委會職權範圍內解決不了的問題,會後應積極與有關方面進行協調,並把辦理情況15天內向社群居民議事會議成員進行反饋。
十一、建立社群居民議事會議檔案。主要內容有社群居民議事會議成員的基本情況、會議記錄、商討事項的辦理情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