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決議是股東會就公司事項透過的議案。根據議決事項的不同,可將股東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普通決議是就公司一般事項作出的決議,如任免董事、監察人、審計員或清算人,確定其報酬;分派公司盈餘及股息、紅利;承認董事會所作的各種表冊;承認清算人所作的各項表冊;對董事、監察人提起訴訟,等等。
形成普通決議,一般只要求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的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的過半數同意即可。特別決議是就公司特別事項作出的決議,如變更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公司資本;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轉讓或出租公司財產或營業以及受讓他人財產或營業的合同;公司轉化、合併或解散,等等。
特別決議的形成要求較嚴格,一般要有代表發行股份總數2/3或3/4的股東出席,並以出席股東表決權的過半數或3/4透過。無論是普通決議還是特別決議,若議決程式違法或違反章程,股東於決議透過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可訴請法院撤銷該決議。決議的內容違法時,該決議即歸無效。
除公司法有規定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方法,也因決議事項的不同而不同。普通決議事項須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特別決議事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方可作出。
依公司法規定,特別決議事項指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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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股東會決議是股東會就公司事項透過的議案。根據議決事項的不同,可將股東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普通決議是就公司一般事項作出的決議,如任免董事、監察人、審計員或清算人,確定其報酬;分派公司盈餘及股息、紅利;承認董事會所作的各種表冊;承認清算人所作的各項表冊;對董事、監察人提起訴訟,等等。
形成普通決議,一般只要求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的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的過半數同意即可。特別決議是就公司特別事項作出的決議,如變更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公司資本;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轉讓或出租公司財產或營業以及受讓他人財產或營業的合同;公司轉化、合併或解散,等等。
特別決議的形成要求較嚴格,一般要有代表發行股份總數2/3或3/4的股東出席,並以出席股東表決權的過半數或3/4透過。無論是普通決議還是特別決議,若議決程式違法或違反章程,股東於決議透過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可訴請法院撤銷該決議。決議的內容違法時,該決議即歸無效。
除公司法有規定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方法,也因決議事項的不同而不同。普通決議事項須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特別決議事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方可作出。
依公司法規定,特別決議事項指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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