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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201481786170

      依你所述,已經捐贈給他人的財物,自財物交付之日起,所有權轉移,事後不得撤銷。換句話說,財物捐贈給他人後,該財物歸他人所有,已經與你無關。事實上,你所說的捐贈土地,這在法律上根本不成立。在中國土地要麼是國家所有,要麼是集體所有,個人沒有土地所有權。而沒有所有權的土地,又何來的捐贈一說?在法律上,你的行為屬於自願交回承包地,自願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或要求另外補償承包地。你“自願捐贈”的意思表示,應當理解為:放棄因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而獲得相應的補償的權利。

      一、你說的捐贈,應當理解為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交還集體。

      1、《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2、你“自願捐贈”的意思表示,應當理解為:放棄因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而獲得相應的補償的權利。

      二、已經交回的承包地,應當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條:下列土地應當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

      (一)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

      (二)透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願交回的。

      三、自願交回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或要求另外補償承包地。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條: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願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四、依你所述,已經捐贈的財物,已經歸他人所有,與你無關。

      1、《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2、《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條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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