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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29方寸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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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有愛有故事卜羅密
謝邀。根據中國民法的有關規定,不在同一個家庭生活的子女,沒有替父還債的法定義務。中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遺產繼承者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交納的稅款和債務,清償的稅款和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這條規定按照通俗的話來講,就是誰繼承死者的遺產,誰就有法定義務清償死者的債務,但只是在死者遺產實際價值內清償。超出部分繼承人沒有清償的法定義務。比如死者的遺產實際價值只值100元,而欠有150元的債務,繼承人只負有清償100元債務的法定義務,超出部分就與繼承人沒有關係了。
這裡所指的繼承人不一定是子女,不論任何人,只要繼承了死者的遺產的,就有在死者遺產實際價值內請償死者債務的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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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任律說法
對於這個問題,要看具體情況。首先要看這個債務與兒子有沒有關係?也就是說,兒子是否是共同債務人或者是該債務的擔保人,如果都不是,那麼債務只是借款人一方的個人債務,兒子以及其他家屬是沒有償還義務的。所以當債務人去世的時候,債權人是沒有權利來要求兒子用兒子的財產來為其償還債務的,父債子還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
那麼當債務人去世的時候,債權人來如何進行追債呢?
最重要的一個問題就是要看,債務人去世的時候是否還留有遺產,如果有遺產的話,可以用遺產清償債務。
那麼,一涉及到遺產就有可能跟兒子產生關聯。按理來說,債權人遺產應當先用來清償債務,剩餘的部分可以由合法繼承人繼承。但是如果遺產沒有清償債務而直接讓兒子繼承了,那麼兒子是有義務將遺產拿出來先去償還債務的。剩餘的部分再歸自己所有。
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可能有些人就誤以為兒子要替老子償還債務,其實這是一種誤解,因為兒子用來償還債務的資產,還是其父親的,而並不是兒子的財產!
借款人死亡後,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的遺產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範圍內償還債務。借款人身前立有遺囑的,遺囑繼承人在繼承借款人遺產範圍內償還債務。借款人生前未立遺囑的,借款人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題中借款人死亡,其兒子可以在繼承遺產範圍內償還債務。
如果借款人生前借款用於家庭經營,借款人子女參與家庭經營並分配家庭經營收益,借款人借款屬於家庭共同債務,兒子負有連帶償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