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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阿白3307

    眾多的樓盤相繼推出,其中也存在著購房欺詐現象。針對這種購房欺詐行為《民法典》中規定了相關的懲罰性賠償條款,接下來結合案例向大家展示遭遇購房欺詐如何維權。

    劉春華拿出自己多年的積蓄購買了秋實小區的一套商品房,買房時售樓人員告訴他交房後會建設足球場和健身室,這些裝置也被約定於合同之中,這讓運動愛好者的劉春華最終決定購買這套房產。春華盼望的交房日期終於到來,本以為幸福生活就要開始了,不料房子麻煩不斷,先是入住後發現小區公共面積較小,根本沒有建設足球場的空間,健身室也只有幾套啞鈴,敷衍了事。後來又發現直到交房時開發商都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卻在購房合同裡稱已經取得房屋預售的許可資質。劉春華對此感到自己受到了欺騙,房產過戶手續也存在隱患。春華就這些問題向開發商協商反映,對方一再拖延回覆,沒有解決的誠意。在律師朋友的建議下,向房屋所在地的法院提起了訴訟,訴求為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房款及其利息,並支付一倍房款的懲罰性賠償。法院審理後查明。開發商在購房合同和宣傳中承諾的設施沒有兌現,作為影響購房人購買房屋的重要因素應被認定為違約行為,而交房時仍然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違反《民法典》的規定,構成根本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適用懲罰性賠償條款。劉春華最後透過法院審判解除了合同並協商獲得了已付房款一半共20萬元的賠償金。

    法院作出判決的法律依據為《最高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九條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由此可見,當買房中遇到隱瞞或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已經將房屋抵押給他人時,或隱瞞已經成為拆遷房的事實,應當透過法律手段主張權利,注意保留相關證據材料,不要透過非法手段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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