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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235392365191

    一、你的問題從法律層面上包含兩個層面:

    1、婚前一方首付,婚後共同還貸的法律性質。

    答:該房產屬於一方婚期財產,結婚後夫妻雙方彼此的收入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還貸即便是南方用其工資所換,都屬於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了一方婚前個人債務。

    現行婚姻法對婚後共同還貸部分的房屋增值納入共同財產分割。

    2、公證對財產性質的影響

    答:準確的說,應該是到公證處做有關贈與的公證,一般意義的贈予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房產過戶)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經過公證的贈與不可撤銷。

    二、目前你的幾種處理方式(按優劣順序排列)

    1、到房屋登記幾關做變更登記,將產權人變更為夫妻共同共有。目前針對已婚夫婦房管局只收取幾十元工本費。

    2、到公證處做贈與公證,公證處按照房屋價值計取費用,超額累進,分段計價,50萬元至500萬元部分收2.5 ‰,

    3、不做處理,婚姻期間共同還貸部分及增值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建議

    如果首付比例不是很高的話,建議不做處理。按照婚姻法規定,婚姻期間還貸及增值部分的一半為夫妻共同財產。

    1、婚姻畢竟是建立在感情基礎上,不能沒有物質,也不能太物質。

    2、婚前也確實為男方個人首付,女方也確實從婚後參與還貸,從按勞分配的世俗角度,此種方式也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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