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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訂立過程中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原則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這種平等是指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服從與被服從的關係,即使當事人之間在其他方面具有不平等的關係(如行政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但在訂立合同時也必須居於平等的地位。

    二、自願原則

    合同當事人有訂立和不訂立合同的自由,有選擇合同當事人、合同的形式、合同內容的自由,有變更、解除合同的自由,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乃至擁有公權力的國家機關都不得非法干涉。

    三、公平原則

    合同的訂立、履行、解釋等過程中,要以公平觀念來調整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四、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在房地產活動中應該講誠實、守信用,保證各方當事人都能得到自己的利益,同時不得透過自己的行為損害第三人和社會的利益。

    五、合法原則

    合同的內容要合法。

    合同應具備以下生效要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合同行為能力可以分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行為能力

    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行為人的意思表示行為應當真實地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意思表示不真實有兩種情況:一是由於當事人自身的原因,例如誤解、判斷失誤等原因而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二是由於自身之外的原因,例如對方的錯誤陳述、欺詐、脅迫及第三人干涉等原因而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

    三、不違反法津和社會公共利益

    不違反法律是指不違反法律、行政法無偏見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是指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不得違反公共道德和善良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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