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醫療機構病案室影印,加蓋印章可作證明。 CT報告單是醫學影像檢查資料,工傷職工住院期間的各種檢查報告,包括CT報告,隨其它檢查報告單等資料,由醫療機構保存於病歷中,至少儲存30年。 工傷職工原持有的CT診斷證明丟失,可以持本人身份證件,到醫療機構影印,加蓋印章可以作為證明。 國家衛生計生委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13年版)》 國衛醫發〔2013〕31號 第九條 住院病歷應當按照以下順序排序:體溫單、醫囑單、入院記錄、病程記錄、術前討論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術前訪視記錄、手術安全核查記錄、手術清點記錄、麻醉記錄、手術記錄、麻醉術後訪視記錄、術後病程記錄、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出院記錄、死亡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會診記錄、病危(重)通知書、病理資料、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 病案應當按照以下順序裝訂儲存:住院病案首頁、入院記錄、病程記錄、術前討論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術前訪視記錄、手術安全核查記錄、手術清點記錄、麻醉記錄、手術記錄、麻醉術後訪視記錄、術後病程記錄、出院記錄、死亡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會診記錄、病危(重)通知書、病理資料、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體溫單、醫囑單、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受理下列人員和機構複製或者查閱病歷資料的申請,並依規定提供病歷複製或者查閱服務: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指定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受理複製病歷資料的申請。受理申請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形式進行稽核。 (一)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二)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以及代理人與患者代理關係的法定證明材料和授權委託書;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可以為申請人複製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體溫單、醫囑單、住院志(入院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記錄、手術記錄、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出院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病理報告、檢驗報告等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病歷資料。 第二十九條 門(急)診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的,儲存時間自患者最後一次就診之日起不少於15年;住院病歷儲存時間自患者最後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於30年。
到醫療機構病案室影印,加蓋印章可作證明。 CT報告單是醫學影像檢查資料,工傷職工住院期間的各種檢查報告,包括CT報告,隨其它檢查報告單等資料,由醫療機構保存於病歷中,至少儲存30年。 工傷職工原持有的CT診斷證明丟失,可以持本人身份證件,到醫療機構影印,加蓋印章可以作為證明。 國家衛生計生委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13年版)》 國衛醫發〔2013〕31號 第九條 住院病歷應當按照以下順序排序:體溫單、醫囑單、入院記錄、病程記錄、術前討論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術前訪視記錄、手術安全核查記錄、手術清點記錄、麻醉記錄、手術記錄、麻醉術後訪視記錄、術後病程記錄、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出院記錄、死亡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會診記錄、病危(重)通知書、病理資料、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 病案應當按照以下順序裝訂儲存:住院病案首頁、入院記錄、病程記錄、術前討論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術前訪視記錄、手術安全核查記錄、手術清點記錄、麻醉記錄、手術記錄、麻醉術後訪視記錄、術後病程記錄、出院記錄、死亡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會診記錄、病危(重)通知書、病理資料、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體溫單、醫囑單、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受理下列人員和機構複製或者查閱病歷資料的申請,並依規定提供病歷複製或者查閱服務: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指定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受理複製病歷資料的申請。受理申請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形式進行稽核。 (一)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二)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以及代理人與患者代理關係的法定證明材料和授權委託書;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可以為申請人複製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體溫單、醫囑單、住院志(入院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記錄、手術記錄、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出院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病理報告、檢驗報告等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病歷資料。 第二十九條 門(急)診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的,儲存時間自患者最後一次就診之日起不少於15年;住院病歷儲存時間自患者最後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於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