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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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郭廣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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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楓葉73096016
借條是自己寫的,但借款沒有實是到帳,但出借人硬說借給我20萬元現金,一審法院認定借條是我打的,判我還2O萬,我不服因我當初拿的7萬高利,一年本金未還就利滾利打了10萬借條,之後因家庭變固,出借人乘人之危,讓我把10萬改成20萬,之後4個月我收回部分資金,主動還了10萬,並簡訊告知錢乙還清,把我借條撤給我,出借人,即沒回復也沒給我撤回借條,時隔3年多,出借人拿著2O萬借條把我訴到法院二審維持原判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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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牛曉東北京律師
原來借款是小貸公司賬戶打給你的,還是這個個人打給你的?
法院僅僅憑藉條是不會判定借貸關係的,必須有完整證據鏈。
如果在北京,可以幫助。
看不到借據,無法對證據進行具體的分析。
一、借條的完整性很重要
如果是原來的借條上根本就沒有寫上出借人即小貸公司的名字,那麼打印出來的借條有他人個人簽上去的字,也屬有瑕疵的證據。這樣的證據不能單獨證明案件事實,可以根據你實際向小貸公司借款的證據和 還款的證據,證實你與小貸公司之間有借貸關係,而與那個工作人員之間沒有借貸關係。
二、進行訴訟綜合考察證據很重要
小貸公司的工作人員在借貸關係中是職務行為,審判人員知道這一層關係也會慎重考慮你朋友與這個小貸公司之間真實的借貸關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