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一:《關於授予×××等九人為××市科技創新標兵的決議》 例二:《關於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有關問題的決定》 決議是黨和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對重大問題、重要事項,經過重大正式的會議討論透過並要求貫徹執行的指導性檔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規定:經會議討論透過並要求貫徹執行的事項,用“決議”。按照決議所涉及的內容,有關於會議報告的決議、關於某一事項的決議和關於重大問題的決議。如《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關於政府工作報告的決議》、《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破產案件審理工作的決議》等。 決定是指會議或機關單位、領導人對於重要事項或重大行動作出安排而撰制的檔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規定:對重要事項或重大行動作出安排,用“決定”。決定主要用於:頒佈行政法規;對有關重大問題做出具體規定,提出具體要求;對重大事項與行動做出具體安排;人事任免;表彰先進,授予榮譽或對有錯誤過失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處分。如《關於接受×××辭去市人大常委會委員職務請求的決定》、《關於授予×××等十人為公司2008年傑出員工的決定》、《關於開展安全生產月活動的決定》等。 決議和決定相同之處: (1)行文關係相同。決議和決定都是下行文。 (2)行文作用相同。決議和決定都是對重大事項或重大問題作出結論或安排。 (3)性質相同。決議和決定都帶有決策性質,並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和約束力,受文單位必須堅決貫徹執行。 決議和決定不同之處: (1)形成程式不同。決議必須經過重大正式會議討論表決透過,以會議名義釋出;會議透過決議,必須達到法定多數(過半數或三分之二以上等)。而決定的形成方式要寬泛得多,既可由會議討論透過,也可是在職權範圍內由領導機關或領導個人作出,以機關名義發文。 (2)行文內容不同。決議的內容多是比較重大的有關全域性的原則性問題,具有宏觀性和戰略指導性,重在統一思想認識。決定涉及的內容比較單一、集中、具體、明確,針對性和可處理性強,重在統一行動,安排落實。 (3)發文範圍不同。決議一般要正式公佈,發文範圍較窄,通常只發到一定層級。決定發文範圍較寬,一般發到制文機關隸屬各部門(單位)或有關人員,但不一定公佈,可直接告知相關人員,口頭告辭知或書面告知均可。 例一中,“科技創新標兵”一般的專題性會議就可以評選產生,用機關發文即可,用不著開重大正式會議讓法定多數人透過,因此應該寫成決定而不是決議。 例二中,股權分置改革的問題對上市公司來說屬於特別重大的問題,必須經過重大正式會議討論透過,以會議的名義釋出,因此應該寫成決議而不是決定。 兩個例項可改為—— 例一:《關於授予×××等九人為××市科技創新標兵的決定》 例二:《關於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有關問題的決議》
例一:《關於授予×××等九人為××市科技創新標兵的決議》 例二:《關於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有關問題的決定》 決議是黨和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對重大問題、重要事項,經過重大正式的會議討論透過並要求貫徹執行的指導性檔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規定:經會議討論透過並要求貫徹執行的事項,用“決議”。按照決議所涉及的內容,有關於會議報告的決議、關於某一事項的決議和關於重大問題的決議。如《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關於政府工作報告的決議》、《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破產案件審理工作的決議》等。 決定是指會議或機關單位、領導人對於重要事項或重大行動作出安排而撰制的檔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規定:對重要事項或重大行動作出安排,用“決定”。決定主要用於:頒佈行政法規;對有關重大問題做出具體規定,提出具體要求;對重大事項與行動做出具體安排;人事任免;表彰先進,授予榮譽或對有錯誤過失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處分。如《關於接受×××辭去市人大常委會委員職務請求的決定》、《關於授予×××等十人為公司2008年傑出員工的決定》、《關於開展安全生產月活動的決定》等。 決議和決定相同之處: (1)行文關係相同。決議和決定都是下行文。 (2)行文作用相同。決議和決定都是對重大事項或重大問題作出結論或安排。 (3)性質相同。決議和決定都帶有決策性質,並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和約束力,受文單位必須堅決貫徹執行。 決議和決定不同之處: (1)形成程式不同。決議必須經過重大正式會議討論表決透過,以會議名義釋出;會議透過決議,必須達到法定多數(過半數或三分之二以上等)。而決定的形成方式要寬泛得多,既可由會議討論透過,也可是在職權範圍內由領導機關或領導個人作出,以機關名義發文。 (2)行文內容不同。決議的內容多是比較重大的有關全域性的原則性問題,具有宏觀性和戰略指導性,重在統一思想認識。決定涉及的內容比較單一、集中、具體、明確,針對性和可處理性強,重在統一行動,安排落實。 (3)發文範圍不同。決議一般要正式公佈,發文範圍較窄,通常只發到一定層級。決定發文範圍較寬,一般發到制文機關隸屬各部門(單位)或有關人員,但不一定公佈,可直接告知相關人員,口頭告辭知或書面告知均可。 例一中,“科技創新標兵”一般的專題性會議就可以評選產生,用機關發文即可,用不著開重大正式會議讓法定多數人透過,因此應該寫成決定而不是決議。 例二中,股權分置改革的問題對上市公司來說屬於特別重大的問題,必須經過重大正式會議討論透過,以會議的名義釋出,因此應該寫成決議而不是決定。 兩個例項可改為—— 例一:《關於授予×××等九人為××市科技創新標兵的決定》 例二:《關於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有關問題的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