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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無者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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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春花
可不可行不是業主多少決定,決定的因素是決定的程式是否合法合規。最常見所謂的廣大業主是幾個人謀劃一下,貼個通知,時間地點集合,人聚一聚,站一站,講一講喊喊口號拉個條幅,舉舉手,籤個字,這樣的"廣大業主”的決定是不合法的,是無效的,並不能代表廣大業主。
真正代表廣大業的是必須依照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符合條件,一是入住數,二是入住面積,三入住時間,在程式上,要按規定,逐項進行,必須相關部門領導參加指導,見證的業主大會,全員參與,共商共議共同關心與物業管理相關的事務。符合這樣條件的業主,做出的決議還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才能獲得全體業主的支援和認可,才能取得合法身份,才會代表全體業主。
政府支援在法律框架內的業主的業主自治,支援業主選擇小區的管理模式。
業主自治是業主的自願選擇,但必須也要自覺承擔選擇的結果,例如少交物業費了,在發生意外惡性事故,必須也要有廣大業主承擔其嚴重後果。這點必須有充分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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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量子意識
可行,但是太難。去年一年親身經歷,我是籌備組的業主代表之一,本人熱心公益事業、不計較任何報酬、學習能力強。籌備組成立就很難,沒有街道居委會同意支援及參與,不可能。制定通過議事規則將、管理公約,尤其選出新業委會,就更難,因為物業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的一系列規定近乎嚴苛:1.黨員候選人要過半,可是很多單位是不允許黨員參與的。2.投票選舉時,當選的必須經業主大會雙過半,即人數過半,面積過半。3.投票必須房主或配偶,必須在規定時間段內。不能遠端投票,租戶不能投票。4.對候選人要求極高,不亞於省市級先進:無報酬(僅一點補貼),能付出時間精力,有一定管理等經驗知識,無私奉獻不貪,受的起不理解的業主指責甚至攻擊,勇敢不懼怕物業的打擊報復(畢竟是制衡物業的)。5.歷經千辛成立,沒想,選出的業委會很快散架了!原因大家去猜測。6.物業的制衡太難太難,街道居委會很多工作要依賴他們(不一一列舉了),個別業主與物業法律地位嚴重不對等,更何況有些物業使下三濫手段,在人眼皮底下,他又是所謂的工作性質,多少業主只能忍氣吞聲。7.所以,基於物業,積累了很多矛盾,幾乎成了全國性的頑疾。我也想了不少化解之道,但,沒有法律支援,基層如街道居委會更不會也不願碰此難題。等等看吧,看以後政策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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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工程老方
我認為「不可行」幾百戶的小區還好實施,稍大一點的小區難度不是一般的大,俗話說林子大了什麼鳥都有,真的到了自己管理的時候,碰到的問題和難題多了的時候,之前高漲的熱情會慢慢的消退,我見過太多做過一屆業委會之後,打死再不進業委會的人,也見過不少為了私利專坑廣大業主的業委會,到最後苦逼的還是廣大的業主們,至於為什麼自己去猜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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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銳眼說小區
另外,這個可行應該是有兩個概念。一個概念是法律法規上的可行性,也就是現行的法律法規是否允許,還是禁止。從目前的現行法規看,這個是不屬於禁止之列,也就是可行的,“法無禁止即合法”。
另外一個概念就是操作的可行性。也就是可操作性。
這個就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了。在這種情況下,本人認為,當你提出這個問題的時候,其實內心裡早就想著這樣的操作辦法了,因此,既然有了這樣的念頭,大可不必聽著別和的各種說法,行與不行,努力試著去做就行了。因為就本人來說,本人常跟子女、家族中人都說,也可以說是定了一條家教家規,就是當你要做一件事的時候,在做之前切不要老想著:究竟行不行啊,能不能成啊,如果失敗了咋整哪?做一件事情,做都不做的時候就想著做不成,就想著失敗,那不就是永遠都做不成了嗎?因此,想到就要去做,不做永遠都是做不成的,但是去做了,至少還有成功的可能性吧。
至於說可能失敗的話,那就在你做的情況下,如果失敗了,找到失敗的原因再總結不就行了嗎?
再來說說可持續性。
這就要看做的過程中,它的好處、壞處,以及各種經驗的總結,對各種漏洞的彌補,以及投入的代價等各方面進行考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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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邏輯老薑
大家頭腦發熱時可行,但基本堅持不下來。
每個小區都是一個小社會,各色人等,粉墨登場。
第一,誰來任公司法人?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出現安全事故時承擔法律責任。杭州保姆縱火案,物業經理先被警方控制。
小區在管理過程中,如果出了電梯、外立面脫落、火災等安全事故,法人該不該為此承擔責任,法人要領取多少報酬,才能擔得起如此責任?業主願不願意為此承擔費用?
第二,小區在約定清楚物業職責的情況下,誰來決定事項的執行?業主對執行的結果不滿意,是換管理層、換法人還是換物業公司?
物業服務的標準很難衡量,一個業主一個理解,所謂的眾口難調。無論服務結果怎樣,總會有業主不滿意,並以此拒交物業費。
很多人可能會覺得可以忽視少數人,多數人滿意即可。但小區中往往叫的最凶、鬧得最凶的往往是少數人,且他們會把矛頭對著同是業主的管理人,管理人能否忍受少數人的無理取鬧?
第三,物業費用如何讓業主信服。人員工資這部分,設定幾個崗位、聘什麼人、給多少工資、給不給福利,聘用人與管理人有沒有親朋關係,這些問題都容易讓業主猜疑。
另一部分費用是採購,電梯維保、垃圾清運、化糞池清掏等等外包服務,該如何選擇,如果幾個業主分別有不同的公司推薦,如何讓選用的結果和後期的服務讓眾人信服,非常考驗智商。
第四,誰來制止業主的違約行為。比如私裝地鎖、不按規定裝修、樓道堆物堆料、破壞性使用門禁、車輛停放佔用消防通道、佔用公共綠地等,中國人骨子裡有特權思想,也有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思想,幾千年未曾消除。出現這些問題時,最終會集中到管理人和法人手裡,矛盾也會累積到管理人身上。
如果一個小區的業主素質還沒有十分高尚時,真的不建議實行自管。
否則,最終的結果極有可能是讓熱心人心寒,小區沒人管理,出現比現在更差的結果,那時候,受連累的是小區的每一個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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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也無曳
不可行,因為業主怎麼弄再所謂廣大的,可以說都是隻代表自己的利益,就是絕對化的個體的利益,這種利益都是自私的,經不起日常每天都在發生的住宅小區的管理問題的纏繞就會變成困擾,久而久之,就是一盤散沙,業主之間相互指責,最後住宅小區的日常管理事務無人管理,業主各自為政。
怎麼辦?主張驅逐物業公司,迴歸由社群居民委員會管理住宅小區,社群居委會是街道辦事處的下級政府組織,現在社群都建有黨群服務中心,內設健全的政府職能機構~崗位,社群居委會也是政府最基層的履職責任機構。
物業公司是按有限收費做有償服務的企業,是要賺錢的,說穿了,物業公司就是為人民幣服務的不是為人民服務的。
指望有專業的物業公司,看看物業公司僱傭的管理人員就知道是否還有專業的物業公司了,想要有物業公司專業管理住宅小區那是痴心妄想痴人說夢,物業公司往往都帶有黑社會性質。
指望業主自治管理,在沒有政府的派出機構街道辦事處下轄的社群居委會的領導下的自治,都是無政府主義狀態,試問,全中國有哪個地方的住宅小區是在沒有街道辦事處下轄的社群居民委員會領導和管理下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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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憬悟大師
我認為「可行」,業主成立的物業管理公司要去辦理相關物業的經營許可證,不過要經過50%以上的業主同意才能更換物業公司。
我覺得,業主自己成立的物業公司在管理上的難度可能更大,因為這個物業也是公司行為,業主自己在公司裡的人太多,管理難度相對更大。對外通過招標確定的物業公司,業委會監督物業公司時,沒有經濟和人情在牽絆,實在對物業公司不滿意可以換。
辦理許可證需要提供
1、設立物業管理公司的可行性報告和上級主管單位的批准檔案;
2、公司章程;
3、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命或聘任書;
4、驗資證明;
5、經營場所證明;
6、擁有或委託管理物業證明(委託管理協議書);
8、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書或證明檔案;
9、其他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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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龍捲風LXJ
小區業主成立物業公司自行管理這當然是可以的,但需要做幾件事情。1、只有業主召開了全體業主大會選舉出了業主委員會,才能由業主委員會授權進行管理。2、業主委員會自身是不能開展物業服務工作,因為業主委員會是屬於民政機構,也就是非營利機構。3、業主個體和全體業主是一種公共行為好比政府部門不能自己找人來管理自己的一些採購行為一樣。4、也就是說業主委員會不能成立物業管理企業,只能採取單包的形式來管理。就是我們通常說的你業委會不能又做裁判又當運動員一樣。5、小區業主成立物業公司,同樣需要具備公司法成立的相關條件,註冊並選舉出公司法人代表,也就名符其實的一個企業。既然同樣是物業管理企業,又與其它物業公司又有什麼區別?可能小區業主自己成立的物業公司,還不如應聘的物業公司。難道業主自己的物業公司就會無私奉獻嗎?不拿任何報酬給其他業主義務看大門做清潔嗎?裝置設施的專業維護,難道不需要財力人力的成本嗎?有許許多多物業管理上的問題與其它物業公司沒有區別。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物業服務就是事無鉅細的,做好了也許你不會發覺,如果一丁點疏漏就會影響業主的正常生活。反響強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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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土裡金316
理論上看著可行,但實際操作不可行。一,你想自管物業那得到民政註冊成立組織。有收費的身份,還得有承擔責任的身份,換句話說園區內出現安全事件了你能不能承擔責任。能不能對受損失方負責。二,物業法和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小區內唯一有決定權的是業主大會,而不是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只有職責沒有權利,這一點上各位想管理園區的業主先要學習好。三,園區不是就掃掃衛生,清清垃圾,例如電梯問題,作為自管單位能不能對電梯安全負責,一旦出現人員受傷你能不能擔起賠償的責任。園區內出現別的安全事故你能不能作為一方現在被告席上接受業主的起訴。四,當有部分業主對你說不的時候,你能不能耐心勸說,能不能傳播正能量,而只是對反對你的人說人家傻,啥也不懂,你始終站在正確的一面,換句話說你有沒有調解居民的能力。五,當面對各當年的要求時,你具不具備與相關部門溝通的能力。等等,想法很美麗,能不能在遇到困難時領導全體業主走出困境,調解居民矛盾走上一條路,溝通各相關部門和單位為園區建設服務,能不能堅持下去,能不能對自己做的一切負責,甚至是法律層面的。都需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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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你們一點專業意見:一,自治沒有障礙,可行。二,目前自治有成功的,但絕大多數不成功,原因有二:1,業主對物業公司的所有問題,自治組織都會經歷,一件事也少不了。自治組織由業主剛開始信任,慢慢變成不信任甚至攻擊。這一切都來源於誰沾了錢誰就會被懷疑,就是一切賬目都是真實的,也還有該花不該花?花多少?內心活動是憑啥你花?這是人性問題,解決不了!2,即便第一屆自治組織做得好,下一屆呢?再下一屆呢?每一屆都會那麼不拿錢並勇於奉獻嗎?不排除有大公無私的人,但絕大多數人不為名就為利,要不這麼難做的差事有沒有經濟收入,吃飽了撐的才做,所以做一定有所求,也一定有所得。這也是人性問題,無法解決!所以,最終都做不好是這種原因。再加上自治組織權利如果沒有約束,很快就會出現比物業公司還讓人無法理解的行為!三,自治組織專業程度嚴重不足,會造成未來很多問題。物業管理看似簡單,實則不簡單,裡面幾十個專業,加現階段各種結構性矛盾,沒有若干年摸爬滾打,哪裡搞得來。就是若干年摸爬滾打的,哪一個不是滿頭包?所以,用興趣和熱心,去挑戰這麼大矛盾的專業,實在是不敢恭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