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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每日講法

    有罪證明是公安機關要蒐集的證據。

    無罪辯護是律師為維護被告人合法權利而發表的意見,進行的無罪辯護。

  • 2 # 吳竹兵律師

    問題意見

    一、有罪證明與無罪辯護的基本內涵

    1.有罪證明,一般是指公訴機關(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收集並出示被告人實施了相關犯罪的證據材料的司法活動過程。

    2.無罪辯護,一般是指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及辯護人提供相關證據材料或者依據法律的相關規定,證明(確認)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無犯罪事實或者提出指控被告人犯罪不能成立的申辯過程。

    二、有罪證明與無罪辯護的區別

    1.主體不同。[1]有罪證明的主體是審查起訴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自訴人,前期收集證據由偵查機關(公安、國安、監獄、軍隊保衛部門)或監委負責來進行調查取證。[2]無罪辯護的主體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其中辯護人包括:(1)律師;(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2.標準不同。[1]有罪證明的有效標準,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證據必須是合法,收集證據的過程也必須合法,證明犯罪事實的標準必須是排除一切合理懷疑,達到確實、充分。如果有罪證明達不到確實、充分的標準,有罪證明就歸於無效。[2]無罪辯護的有效標準,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只要能提供無犯罪事實的材料即可,或者只要能證實控方(公訴人或自訴人)的提供的定罪證據不合法、不真實以及程度達不到確實充分的標準(證據不足)也可以推翻控方的“有罪證明”,從而使自己脫罪。

    3.地位不同。[1]有罪證明的主體是控方(公訴人)(人民檢察院或自訴人);[2]無罪辯護的主體屬於訴訟參與人地位,是被告方(被告人)和辯方(辯護人)。有罪證明與無罪辯護兩者在地位上是對立的,從目前實際現狀來看,辯方(被告方)的地位要弱於控方,控方享有的權力、資源以及便利更佔優勢。

    不管是有罪證明還是無罪辯護,都需要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進行各自的活動。這是基本前提,屬於兩者的共同點。

    拋磚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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