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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產科李醫生

    是不是需要全責這個需要法院說了算,下面可以參考這兩個具體案例

    案例一

    患者在被告醫院建立孕婦檔案,並定期進行孕檢,期間患者告知相關醫務人員其系特殊血型(Rh陰性B型血)。後患者在被告醫院產下女兒同時出現大出血,但因院方未提前儲備血源,無法為其輸血,最終導致患者失血過多而死亡。

    法院認為,患者在被告處進行診療活動時,已向相關醫務人員告知其既往病史及血型的特殊性,醫務人員未盡到注意義務,未提前儲備血源,致患者在產後大出血時未能及時得到搶救而死亡,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37萬元。

    案例分析:這個案例中醫院賠償37萬,估計承擔的責任比例在30%-40%,所以還是把死亡的主要原因歸類為患者血型稀有,醫院應該是在搶救流程上沒有什麼大問題的,所以沒有承擔全責。

    案例二

    患者在甲醫院進行人流手術發生大出血,由於其是Rh陰性O型血,甲醫院沒有備用的Rh陰性血,難以救治,隨即將患者轉至乙醫院,乙醫院向省血液中心尋求幫助,省血液中心馬上對該型號的血液進行解凍,但是解凍血液需要時間較長,後血液中心聯絡到4名Rh陰性O型血獻血者獻血,但新採集的血液還未經檢測不能直接用於患者,最終患者因失血過多而死亡。死者家屬遂將醫院和省血液中心訴至法院。

    經審理,法院最終判決省血液中心承擔10%的賠償責任,由甲醫院和乙醫院承擔80%的賠償責任。

    案例分析:這個醫院和血站共同承擔了90%的責任,患者只承擔10%的責任。這說明甲醫院在人流的評估中存在嚴重疏漏,能造成人流大出血死亡的,一般不是宮頸妊娠就是瘢痕妊娠,大出血的情況下不是及時切除子宮保命,又繁瑣的轉院,錯過最佳治療時機,所以承擔了主要責任。

    所以醫療官司中,醫院需要承擔多少責任,關鍵要看診療是否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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