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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一號法律資訊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經常都會見到商品上掛著的打折或處理標籤。

    處理品是商品存在瑕疵。處理品只有在事先明示的前提下才能出售。根據《消法》第23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效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對這類處理性的降價商品,經營者不再承擔“三包”責任,可在發票上註明“處理商品概不退換”字樣。

    打折商品多數是因為商品過季、款式過時、號碼不全或商家以此為促銷的手段,是一種讓利性的降價行為,其前提是商品不存在質量缺陷或瑕疵,否則就不能稱其為打折。這類商品應當與按正常價格銷售的商品一樣,商家應承擔“三包”責任。《消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2000年10月31日公佈的《關於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的規定》第12條規定:“降價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必須使用降價標價籤、價目表,如實標明降價原因以及原價和現價,以區別於以正常價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經營者應當保留降價前記錄或核定價格的有關資料,以便查證。”根據這些規定,打折商品和處理商品能不能退換,不能一概而論。打折商品如經營者沒有標明其質量有缺陷的,就不屬於處理品,應當按照正品對待,一旦出了質量問題,經營者應當無條件履行自己的“三包”責任,為消費者包退、包換、包修;如果經營者是因產品存在質量問題而處理,並且在出售時也向消費者明確指出了商品屬處理品,則售出之後可以不退不換。

  • 2 # 中公法考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削價”、“打折”都只是定價上的策略,是商家的個人行為,與商品質量無關。無論商家定多低的價格,都必須保證商品質量,除非商家標明降價商品是本身有瑕疵,或因其它問題滯銷的“次品”、“處理品”,而“處理品”因為消費者事先已從商家的介紹中知道其問題所在並能接受,才可以不退不換。對於商家的不公平、不合理格式的合同,如“減價商品概不退換”等,消費者可向消費者協會等部門投訴舉報。

    消費者在購買特價商品時,一定要向經營者索取發票或購貨憑證,這樣“三包”才有保證。如果經營者事先宣告是因為質量問題才將商品打折出售的,那麼消費者就無權因質量問題要求退換。否則,即使經營者在特價商品的銷售現場和票據上註明“特價品不退換”的字樣,這也是經營者單方作出的無效規定,經營者不能因此免除其“三包”的責任。消費者如果發現上述違法的告示語,或遇到“特價商品不予退換”的消費糾紛,可撥打“12315”向當地工商部門投訴舉報。

    打折商品和瑕疵處理商品是不同的,打折商品依舊是正品,因此打折商品依舊是可以退換的,消費者如果發現打折商品有質量問題,可以要求商家退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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