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創造要想獲得專利權,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一)所謂“新穎性”,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是這樣規定的:“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佈的專利申請檔案中”。
新穎性標準,對發明和實用新型與外觀設計而有所不同。
對於發明或實用新型,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佈的專利申請檔案中。而對外觀設計對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二)所謂“創造性”,“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是這樣規定的:“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三)所謂實用性,是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申請的主題必須能夠在產業上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發明創造要想獲得專利權,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一)所謂“新穎性”,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是這樣規定的:“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佈的專利申請檔案中”。
新穎性標準,對發明和實用新型與外觀設計而有所不同。
對於發明或實用新型,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佈的專利申請檔案中。而對外觀設計對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二)所謂“創造性”,“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是這樣規定的:“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三)所謂實用性,是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申請的主題必須能夠在產業上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