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還林後的土地屬於林地
國家林業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退耕還林林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凡是驗收的退耕還林地,必須納入林地管理,及時將《林權登記申請表》發給農民,要堅持做到還林一塊、驗收一塊、登記一塊,依法確認其權屬”。2002年12月國務院頒佈實施了《退耕還林條例》,第62條規定“退耕還林者擅自復耕,或者林糧間作,在退耕還林專案實施範圍內從事濫採亂挖等破壞地表植被的活動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濫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規定處罰
退耕還林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突出重點、注重實效;
(二)政策引導和農民自願退耕相結合,誰退耕、誰造林、誰經營、誰受益;
(三)遵循自然規律,因地制宜,宜林則林,宜草則草,綜合治理;
(四)建設與保護並重,防止邊治理邊破壞;
(五)逐步改善退耕還林者的生活條件。
國務院西部開發工作機構負責退耕還林工作的綜合協調,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退耕還林有關政策、辦法,組織和協調退耕還林總體規劃的落實;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退耕還林總體規劃、年度計劃,主管全國退耕還林的實施工作,負責退耕還林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退耕還林總體規劃的稽核、計劃的彙總、基建年度計劃的編制和綜合平衡;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負責退耕還林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的安排和監督管理;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已墾草場的退耕還草以及天然草場的恢復和建設有關規劃、計劃的編制,以及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退耕還林還草地區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關工作的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國務院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糧源的協調和調劑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計劃、財政、農業、水利、糧食等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本條例和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退耕還林的有關工作。
國家對退耕還林實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採取措施,保證退耕還林中央補助資金的專款專用,組織落實補助糧食的調運和供應,加強退耕還林的複查工作,按期完成國家下達的退耕還林任務,並逐級落實目標責任,簽訂責任書,實現退耕還林目標。
退耕還林後的土地屬於林地
國家林業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退耕還林林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凡是驗收的退耕還林地,必須納入林地管理,及時將《林權登記申請表》發給農民,要堅持做到還林一塊、驗收一塊、登記一塊,依法確認其權屬”。2002年12月國務院頒佈實施了《退耕還林條例》,第62條規定“退耕還林者擅自復耕,或者林糧間作,在退耕還林專案實施範圍內從事濫採亂挖等破壞地表植被的活動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濫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規定處罰
退耕還林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突出重點、注重實效;
(二)政策引導和農民自願退耕相結合,誰退耕、誰造林、誰經營、誰受益;
(三)遵循自然規律,因地制宜,宜林則林,宜草則草,綜合治理;
(四)建設與保護並重,防止邊治理邊破壞;
(五)逐步改善退耕還林者的生活條件。
國務院西部開發工作機構負責退耕還林工作的綜合協調,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退耕還林有關政策、辦法,組織和協調退耕還林總體規劃的落實;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退耕還林總體規劃、年度計劃,主管全國退耕還林的實施工作,負責退耕還林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退耕還林總體規劃的稽核、計劃的彙總、基建年度計劃的編制和綜合平衡;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負責退耕還林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的安排和監督管理;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已墾草場的退耕還草以及天然草場的恢復和建設有關規劃、計劃的編制,以及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退耕還林還草地區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關工作的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國務院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糧源的協調和調劑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計劃、財政、農業、水利、糧食等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本條例和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退耕還林的有關工作。
國家對退耕還林實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採取措施,保證退耕還林中央補助資金的專款專用,組織落實補助糧食的調運和供應,加強退耕還林的複查工作,按期完成國家下達的退耕還林任務,並逐級落實目標責任,簽訂責任書,實現退耕還林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