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完善資訊公開保密審查制度,明確全省監獄系統涉密事項範圍並制定監獄工作涉密事項一覽表;
(二)對各部門資訊公開保密審查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及時通報工作情況和存在問題;
(三)對各單位不能確定能否公開的資訊進行保密審查,對省局不能確定能否公開的資訊報送上級機關審查;
(四)適時組織開展網上公開資訊的保密檢查,根據檢查情況組織實施整改;
(五)組織對已洩密或可能洩密的資訊採取補救措施。
各部門、各單位負責本部門、本單位擬公開資訊的保密審查和送審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獄系統保密事項範圍,審查資訊能否釋出;指定專人及時檢查相關網站、網頁、欄目或以其他形式釋出的涉獄資訊,發現涉密資訊應當立即報告並採取補救措施。
以下資訊不得公開發布:
(一)依據國家保密範圍和定密規定,標註為國家秘密的資訊;
(二)雖未標註密級,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資訊;
(三)依據有關規定,標註為“內部檔案”、“內部資料”及其它涉及工作秘密的資訊;
(四)依照許可權需經上級機關或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公開而未獲批准的資訊;
(五)公開發布後可能危及國家、社會及監獄安全穩定的資訊;
(六)其他不宜公開發布的資訊。
第九條資訊釋出保密審查實行“自審”和“送審”相結合的逐級審查制度。
(一)在OA系統中運轉擬公開檔案資訊的保密審查及釋出程式:
1、資訊起草人應根據檔案資訊的釋出範圍,在擬稿時選擇“內網”、“網路”、“不公開”或“依申請公開”,並在正文末頁日期的左下方用括號註明“此件在內網公開”、“此件在內網、網路公開”、“此件不公開”或“此件依申請公開”字樣,檔案資訊起草部門負責人進行初審;
2、辦公室在核稿時一併進行審查,對不宜公開的檔案資訊,應提出意見並反饋檔案資訊起草部門;
3、單位領導在稽核、簽發檔案時一併稽核、審批;
4、審批結束後,檔案資訊起草部門在三日內將擬公開檔案資訊提交辦公室及時釋出。
(二)以網際網路等其他渠道公開發布的資訊,資訊起草部門應填寫《監獄系統資訊公開審批表》,由資訊起草部門、保密委員會辦公室逐級審查,經單位領導審籤後,由資訊釋出部門及時釋出。
(三)保密範圍不明確的資訊、涉及重要內容或敏感事項的資訊以及各部門、各單位不能確定能否公開的資訊,經部門、單位由主要負責人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報經局保密委員會辦公室
(一)制定完善資訊公開保密審查制度,明確全省監獄系統涉密事項範圍並制定監獄工作涉密事項一覽表;
(二)對各部門資訊公開保密審查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及時通報工作情況和存在問題;
(三)對各單位不能確定能否公開的資訊進行保密審查,對省局不能確定能否公開的資訊報送上級機關審查;
(四)適時組織開展網上公開資訊的保密檢查,根據檢查情況組織實施整改;
(五)組織對已洩密或可能洩密的資訊採取補救措施。
各部門、各單位負責本部門、本單位擬公開資訊的保密審查和送審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獄系統保密事項範圍,審查資訊能否釋出;指定專人及時檢查相關網站、網頁、欄目或以其他形式釋出的涉獄資訊,發現涉密資訊應當立即報告並採取補救措施。
以下資訊不得公開發布:
(一)依據國家保密範圍和定密規定,標註為國家秘密的資訊;
(二)雖未標註密級,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資訊;
(三)依據有關規定,標註為“內部檔案”、“內部資料”及其它涉及工作秘密的資訊;
(四)依照許可權需經上級機關或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公開而未獲批准的資訊;
(五)公開發布後可能危及國家、社會及監獄安全穩定的資訊;
(六)其他不宜公開發布的資訊。
第九條資訊釋出保密審查實行“自審”和“送審”相結合的逐級審查制度。
(一)在OA系統中運轉擬公開檔案資訊的保密審查及釋出程式:
1、資訊起草人應根據檔案資訊的釋出範圍,在擬稿時選擇“內網”、“網路”、“不公開”或“依申請公開”,並在正文末頁日期的左下方用括號註明“此件在內網公開”、“此件在內網、網路公開”、“此件不公開”或“此件依申請公開”字樣,檔案資訊起草部門負責人進行初審;
2、辦公室在核稿時一併進行審查,對不宜公開的檔案資訊,應提出意見並反饋檔案資訊起草部門;
3、單位領導在稽核、簽發檔案時一併稽核、審批;
4、審批結束後,檔案資訊起草部門在三日內將擬公開檔案資訊提交辦公室及時釋出。
(二)以網際網路等其他渠道公開發布的資訊,資訊起草部門應填寫《監獄系統資訊公開審批表》,由資訊起草部門、保密委員會辦公室逐級審查,經單位領導審籤後,由資訊釋出部門及時釋出。
(三)保密範圍不明確的資訊、涉及重要內容或敏感事項的資訊以及各部門、各單位不能確定能否公開的資訊,經部門、單位由主要負責人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報經局保密委員會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