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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茶花女南巷南冥

    是不合理的,就是不知道你的購房合同裡是否有水電開戶費這項,如果有,那你沒有辦法了,如果沒有,可以要求退還。商品房價格實行“一價清”制度,即除物業管理維修基金外,所有費用必須包含在價格內,價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否則就是價格違規行為。

    管道煤氣、水、電初裝費和開通費等。發展商如果要求交這些附加費用,按照目前的規定是不合法的。

    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開發商作為房屋出賣人負有按期交付房屋的義務。依據合同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依據合同約定和上述法律規定,除合同中約定以購房者支付相應費用(包括:契稅、公共維修基金、產權登記費、物業管理費、證件印花稅、測量費、水電開通費,其中開發商收取測量費、水電氣開通費為非法收費)作為房屋交付條件的,開發商不得以購房者先行支付相應費用作為房屋交付條件。業主雖有物業費繳納義務,但權利人應為物業管理公司,而非開發商,也就是說業主對開發商並不負物業費交納義務,開發商以此作為房屋交付條件,屬違約行為,如因此造成逾期交房,開發商應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另外,水電氣的建設費用及開通費,由相應機構(自來水公司、供電公司、燃氣集團)向開發商收取,開發商在銷售房屋時已將上述費用計算在銷售價格中,所以開發商不應再向購房者收取上述費用。契稅是在辦理房屋交易時由購房者向稅務部門交納的稅金,除購房者委託開發商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外,契稅不應由開發商收取。公共維修基金是指住戶交納的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和改造費用,歸全體業主所有。公共維修基金一般由開發商代收,交至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為管理,但開發商不得將收取公共維修基金作為房屋交付條件。

    《新建商品房交易價格行為規則》第九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在公開標明的商品房價格外加收任何費用,也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委託物業管理單位追加房價外的任何費用。且依《城鎮新建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管理規則》規定,商品房價格構成中包括了有線電視網費、電話線路管理費、水電增容費、信報箱工料費等。業主在支付全部購房款後,不應再承擔任何支付義務。而發展商在收取購房款後還要求業主支付上述費用,是重複收費,構成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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