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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營不善面臨破產對企業和員工尤其是傷殘工傷員工來說,都是不願意看到的,多輸的結果。
雖然《企業破產法》和《工傷保險條例》都對企業破產時,工傷員工待遇問題有明確的規定,但對於工傷員工來說受傷害程度遠比普通員工大。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報銷,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這兩部法律對企業破產時,對工傷員工利益的保護做了明確的法律安排。但涉及到具體工傷待遇享受方面,傷殘員工所能享受的傷殘津貼較企業正常營業企業有一定的差距。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這就意味著一至四級的傷殘津貼還是由社保基金支付至辦理退休前,基本養老待遇低於最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部分由社保基金補足。
但是,又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這一條意味著:因為企業破產前是由用人單位承擔傷殘津貼,破產清算後一般採用一次性給付,這取決於清算餘額還剩多少了,如屬於資不抵債的情況就比較麻煩。再者,正常企業五至六級傷殘津貼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一旦低於此標準由用人單位補足,若在企業破產時一次性支付,那麼日後由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提高時的差額因為企業破產登出而損失差額部分了。
雖然,國家法律優先保護破產企業員工的工資﹑工傷待遇支付,但是最終還要看企業破產時清算資金餘量,而在傷殘津貼享受方面,傷殘等級不一樣,享受的待遇是有差別的。更重要的是,破產清算後,傷殘員工本身就業就會存在一定的困難,當傷殘津貼等也一次性給付完畢,萬一這之後病情復發了,對於傷殘員工來說,這是面臨的終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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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豫N小孟
破產的財產有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應依照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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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的財產有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應依照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